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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94號傷害等案件(攻擊恐嚇律師事件)新聞稿

關於被告林○蓉(下稱被告)攻擊恐嚇律師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今日(2日)對被告提起公訴,本院分案以115年度易字第294號傷害等案件受理,茲就是否羈押一事說明如下:

一、裁定結果:

被告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羈押三月。

二、理由:

被告經本院合議庭法官訊問,未就承認或否認犯罪為答辯,然有卷內相關證人及客觀書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先後於113年11月29日傷害具律師身分之傅○○;於114年11月6日恐嚇具律師身分之高○○;於115年2月10日恐嚇具律師身分之侯○○;於115年3月17日傷害及於115年3月18日以網際網路發文恐嚇具律師身分之吳○○,可認被告多次行為均係針對其所涉相關案件之律師或旁聽律師,而先後為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之舉,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犯罪之虞。本院考量被告現有其他數案件於法院繫屬中,仍有與相關案件律師繼續接觸之可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被告不再繼續為相類似之傷害、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手段、被告刑事防禦權之維護以及刑事訴追利益為比例原則之衡量後,認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規定,予以羈押三月。

三、如不服羈押,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 發布日期 : 115-04-0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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