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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42號過失致死等(巨業客運司機肇事致女大學生受傷死亡)案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業客運)施姓司機(即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於今(31)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施〇〇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貳、犯罪事實摘要:

施〇〇為巨業客之司機,於民國113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駕駛營業用大客車(下稱本案公車),行經臺中市中區綠川東街欲左轉中山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於行人穿越道前暫停讓行人先行,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中山路,致撞擊正步行通過行人穿越道之林姓、王姓女大學生。碰撞發生後,王女受傷趴坐在本案公車右前車門口,林女則受困於本案公車右前輪後方並發出哀嚎。施〇〇下車短暫查看後,復上車將公車向前微駛,在未確認車底及林女所在位置之情況下,導致林女遭車輪輾壓,最終因中樞休克傷重不治死亡。

參、理由摘要:

一、罪名認定:

㈠被告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卷內人證、物證等證據資料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核被告所為,構成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死罪;及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以一過失駕駛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一死一傷之結果,為想像競合犯,依法從一重論以過失致死罪處斷。
㈢關於家屬質疑被告具有「殺人故意」部分,經合議庭綜觀全案卷證資料後,認為被告未詳盡確認被害人位置即貿然移動車輛,造成被害人林女遭碾壓死亡,被告過失情節確實重大,但綜合現場客觀事證與被告當下之認知,尚難認定其具有殺人之動機與故意。

二、加減其刑事由:

㈠被告身為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於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其過失致死罪責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時在場,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審酌:

合議庭審酌被告身為職業大客車駕駛,過去已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前科紀錄,卻未記取教訓,未盡職業駕駛高度注意義務,釀成本案1死1傷,所生危害甚鉅,並考量被告於審理期間與被害人方面多次調解,終能與被害人林女家屬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賠償、取得諒解,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王女達成調解及賠償損害,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本案量刑。

肆、 本案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5-03-3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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