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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新聞稿

本院114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經國民法官與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結論

范O棠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

貳、簡要事實

      范O棠於民國111年間結識杜O訢,兩人於113年9月至12月間頻繁聯絡及見面,杜O訢陸續以拍照、玩遊戲為由,向范O棠取得金錢。嗣於113年12月23日下午,兩人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43號之凱悅KTV包廂內碰面,范O棠因無法忍受杜O訢多次索取金錢,基於殺人之犯意,在包廂內掐壓杜O訢之頸部、摀壓其口鼻,致杜O訢窒息並失去意識。范O棠於同日17時37分經KTV店員通知須結帳後,撥打電話向警方報案自首。警方獲報到場,杜O訢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18時45分許經宣告死亡。

參、理由摘要

一、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㈠被告對於上述事實均坦承,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

㈡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減刑事由

       被告於犯後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因認自己長期對被害人投入情感,惟被害人之反應多著重於金錢之索取,而被告本身經濟能力有限,因經濟壓力、不滿情緒之累積,於案發前已有殺害被害人之念頭。本案發生當日,被告因認被害人態度敷衍,因而決意殺害被害人。被告以徒手長時間掐壓被害人頸部,即使被害人掙扎仍未停止,手段非輕。被害人死亡對其家族及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傷害。

       另考量被告之智識能力正常並有穩定工作,惟就人際關係處理及情緒管理能力不足,過往已有家庭暴力紀錄。犯後主動報警並始終坦承犯行,然而其仍較關注於犯罪對自己所造成之影響,對於犯行之反省及對被害人家屬之歉意表達均屬有限。再參酌有關被告社會復歸及再犯可能性之評估,量處有期徒刑15年。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林蕙芳、法官陳布衣、法官涂偉俊

伍、本案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5-03-2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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