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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8、9號、114年度懲字第5號李伯道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新聞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李伯道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對部屬A女(真實姓名詳卷)具有指揮、監督及任免權限,竟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7日止,在雲林縣劍湖山渡假大飯店(舉辦法律座談會)及懲戒法院院長辦公室,對執行職務之A女先後6次以言詞或行為性騷擾,致侵犯A女人格尊嚴,並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案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合併審理。

二、被付懲戒人對部屬庚女及己女(真實姓名均詳卷)具有指揮、監督權限,於111年至112年間,在懲戒法院,濫用其權勢,以不當或羞辱性言詞責罵庚女及己女,不准其等請假;復因首長宿舍噪音問題,持續1年不當要求己女不能漏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之訊息,及以羞辱性言詞責罵己女,危害其等受友善職場保護之權益。案經監察院移送本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

三、本院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前述違失行為,且該當性騷擾及職場霸凌,其長年服務司法,於任職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擔任職務法庭第二審審判長,負責審理司法官懲戒等案件,對法官應有之行為準則,理當比一般法官知之更詳,竟未能謹言慎行,謹守分際,仍有前述諸多之違失行為,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四、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任職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負責審理公務員及司法官懲戒等案件,竟未謹言慎行,利用其權勢及機會,先後對部屬A女性騷擾6次,及濫用其權勢,持續對庚女、己女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害及工作環境受影響,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均建議予以撤職;被付懲戒人事後否認違失之態度,兼衡其工作表現,業已退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判決:「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本件已於115年3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自109年11月4日起至112年5月8日止,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有下列違失行為,情節重大:

(一)性騷擾部分

1.懲戒法院於112年3月16日在劍湖山渡假大飯店舉辦法律座談會,於該日21時許晚宴結束後,被付懲戒人向A女表示有事要交代,要求A女進入其住宿之飯店房間後,被付懲戒人即以雙手拉起及握住A女雙手,並自正面環抱A女身體,更不斷輕拍A女背部並表示:「不管未來接任的院長是誰,我一定向他推薦妳,妳不用擔心!」之後再度拉住A女雙手,並再次環抱A女。A女於同日22時43分,發現漏接被付懲戒人之來電,恐其有公務交代,乃回撥電話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於電話中向A女表示:「妳很漂亮」、「妳知道妳很漂亮嗎?」、「我很喜歡妳」、「我真的很不想掛電話,但是我怕繼續和妳聊下去,會影響妳明天工作,所以還是跟妳說Good Night !」結束通話後,被付懲戒人再次打電話給A女,並表示其很想再與A女講話、很喜歡A女等語。

2.被付懲戒人於112年3月25日(週六補班日)上午,以電話通知A女,要A女於同日16時30分至院長辦公室,表示要泡茶給A女喝,經A女婉拒,被付懲戒人遂向A女表示:「這是只有對妳才這樣,我不會對每個人這樣的」。待A女於指定時間進其辦公室,被付懲戒人除泡茶給A女喝之外,並詢問:「妳有聽到我為妳播放的音樂嗎?」於17時30分結束泡茶後,被付懲戒人即自正面環抱A女。

3.被付懲戒人於112年3月31日下午找A女進院長辦公室聊天,聊天時對A女表示:「接下來連假5天,要等5天後才能見到妳,真是捨不得。」再伸出雙手正面環抱A女身體,且一直撫摸A女背部,並表示A女好香。

4.被付懲戒人於112年4月6日15時許,藉故找A女進院長辦公室,表示其於同年4月14日要再泡茶給A女喝,並詢問A女父母平常稱呼A女的方式,A女回答:「阿○(台語,真實小名詳卷)」後,被付懲戒人即以A女之小名在手機寫下:「阿○,You’re so beautiful !」並向A女展示前開文字。當A女起身要離開時,被付懲戒人再以雙手自A女身體側面強行環抱A女。

5.被付懲戒人於112年4月12日下午,要求A女進院長辦公室並交代事務,當A女欲離開之際,被付懲戒人對A女說:「妳今天穿得很漂亮」,並以手由上至下順勢撫摸A女右手臂。

6.被付懲戒人於112年4月17日18時許,要求A女至其院長辦公室並交代公事後,當面拿出一封信函交給A女,要求A女回去之後再看。嗣A女回到自己辦公室後發現以電腦繕打內容之信函,以A女之小名稱呼,並署名「老闆」,記載:「阿○:每個星期五下午即可收妳LINE來下一週的業務活動表,如果不是星期五即表示有調整上班或連續放假,無論如何總會在放假當晚收到,從有LINE業務活動表就是如此,這樣連續有二年多了,報表總是那麼精準規律送到而且製作精美,沒有例外,一切好像被視為理所當然,直到上星期五下班後一直收不到,突然感到很茫然,很失落,怎會如此?我怎麼那樣不珍惜,不知感謝。雖然星期六收到後有好些,還是要講出來跟妳說聲抱歉,都應該怪我沒有好好珍惜,以後會更加珍惜,同時不再提喝茶就是了(我怕說不清楚,還是用文字表達比較好)。老闆」等內容。

(二)職場霸凌部分

1.庚女請假部分

110年間庚女第1次請假時,被付懲戒人表示其不在時庚女不能請假,其在時也希望庚女不要請假;111年10月間,庚女母親住院開刀,其夫又因頭撞到地板縫3針,被付懲戒人不准庚女請假照顧家人,質問庚女為何家裡兄弟姐妹不能輪流照顧,不然就請看護幫忙;後來庚女母親出院前一天,庚女向被付懲戒人報告隔天擬請假,遭被付懲戒人大聲責罵已講過不要隨便請假,很大聲的說不准。

2.己女請假部分

己女曾因112年3月8日為其夫之外祖母忌日,而鼓起勇氣向被付懲戒人報告擬於該日請半天假去掃墓,被付懲戒人表示:「妳去其他法院問,沒有人利用上班時間去掃墓,我們法院工作太輕鬆了」,並要己女教育其公婆,哪有人在上班時間掃墓,後來己女回稱那就不請假了。己女因該事件覺得生氣、壓力大,往後如遇事擬請1天或半天假,前1、2週就開始睡不著,擔心被付懲戒人不准,心理負擔大。

3.己女處理院長職務宿舍噪音部分

111年2月左右,被付懲戒人表示院長宿舍樓上住戶半夜常有人進出很吵,某不詳日期之星期六晚上,因被付懲戒人對於大樓管理員的說法很生氣,打電話要己女聯絡大樓管理員,己女因忙於煮飯而未接到電話,被付懲戒人要書記官長通知己女,己女回電後,被付懲戒人要己女打電話聯絡管理員溝通、處理,己女聯絡管理員後,未及時回報被付懲戒人,翌日星期日早上,己女搭乘公車至辦公室加班,下車時接到被付懲戒人電話,被付懲戒人責問己女為何不接其電話?認為己女沒有處理好宿舍問題,對管理員太客氣了,讓機關蒙羞,被付懲戒人也受到羞辱。宿舍的問題持續一整年,只要宿舍沒有處理好,被付懲戒人就電告己女或以LINE通知其及時處理,並要求己女將電話放在床邊,即使半夜也一定要找到己女,不能漏接電話,己女每天都擔心隔天會不會被罵,致己女只要看到院長室的分機或是被付懲戒人的LINE,就會感覺心悸一整天。

三、本院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受懲戒必要的理由

本院審酌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意旨所附之相關證據與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法評會、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調查小組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之證據資料,認為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前揭對部屬A女之違失行為,該當112年8月16日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對部屬庚女、己女之違失行為,違反公務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規定,該當職場霸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負責審理司法官懲戒等案件,對法官應有之行為準則,理當知之更詳,竟未謹言慎行,謹守分際,仍有前述諸多之違失行為,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不僅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更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及形象,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四、本院判決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的理由

審酌︰(1)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職司公務員及司法官之懲戒,對部屬A女、庚女及己女具有指揮、監督,其中對A女又有任免權限,竟未謹言慎行,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於工作時間,先後對A女以言語或行為性騷擾6次,使A女感到害怕、難過、不舒服及被冒犯,侵害A女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並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又本應營造所屬員工得於友善的職場環境中安心工作,竟持續濫用其權勢,動輒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庚女及己女,且不准其等請假或要求不能漏接電話,造成其等感受到被冒犯、羞辱及人格尊嚴受損。被付懲戒人所為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及形象,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2)上開違失行為,司法院及監察院均建議予以撤職;其中性騷擾部分,亦經法評會決議個案評鑑成立,並建議予以撤職。(3)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失行為,不知反省之態度。(4)兼衡被付懲戒人在職期間之工作表現,業已退休。(5)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認為被付懲戒人之前述違失行為情節重大,難獲得人民之信任,已不適任法官,應對被付懲戒人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處分,對其始足生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亦可督促法官群體未來更能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職位尊嚴與榮譽。

五、不併付懲戒處分部分

(一)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於112年3月30日上午9時16分許及同年3月31日上午10時48分許,以LINE向A女傳送前述法律座談會成員於同年3月17日之2張合照,並於傳送照片同時傳送訊息給A女表示:「大家都很高興,有人還特別開心!」、「景色怡人,團隊更棒!」、「妳特別開心!」部分,亦該當性騷擾行為,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等語。經查,綜觀被付懲戒人所傳送之合照及訊息內容,客觀上並未含有向A女示愛或男女情愫之性意味,難認已達「合理被害人標準」之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之程度,爰就此部分不併付懲戒處分。

(二)監察院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就庚女關於蒸便當及洗便當盒、提供電話號碼、不可以跟同事說話部分,及就己女關於院長辦公室後面的窗戶更換氣密窗部分,亦該當職場霸凌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之尊嚴與司法形象,有違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等語。經查,此部分移送事實,除分別僅有庚女及己女各單方之指訴外,本院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佐證被付懲戒人有上開移送事實之違失行為,爰均不併付懲戒處分。

六、移送機關司法院、監察院與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七、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劉興浪(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陳文燦(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林三欽(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蔡文禎(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 發布日期 : 115-03-26
  • 發布單位 :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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