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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75號被告劉陳昭玲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775 號被告劉陳昭玲、陳淑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摘要說明:
一、原判決關於下列部分均撤銷:
㈠劉陳昭玲附表一編號4、5暨定應執行刑。
㈡陳淑美附表二編號4、5暨定應執行刑。
二、上開撤銷部分,劉陳昭玲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褫奪公權4 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之。
三、上開撤銷部分,陳淑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褫奪公權2 年。
四、其他上訴駁回。
五、劉陳昭玲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
六、陳淑美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貳、撤銷部分之簡要事實及所犯法條(即原審判決犯罪事實㈣之「消防局人事案」):
一、劉陳昭玲自民國91年3 月1 日起擔任澎湖縣議會議長(嗣於112年8 月7 日辭去議長職務),陳淑美則為劉陳昭玲之機要秘書。緣許芳雄、廖偉嘉於106 年4、5月間知悉消防局即將辦理派補湖西、西嶼及白沙消防分隊小隊長職缺之陞遷作業,其等為求此次能順利陞遷,許芳雄透過劉陳昭玲胞弟陳一正之央請,而廖偉嘉則係透過劉陳昭玲之大嫂劉美蓮央請,劉陳昭玲竟利用其有監督消防局業務及預算案之影響力,向時任消防局局長葉天恭關說推薦,許芳雄與廖偉嘉果於106 年7 月1 日分別派補為西嶼消防分隊與湖西消防分隊小隊長一職。嗣劉陳昭玲指示陳淑美於106 年7 月7 日10時之某時,在澎湖縣議會議長辦公室,同時向許芳雄、廖偉嘉要求賄賂各新臺幣(下同)7 萬5 千元(2 人合計共15萬元),作為關說推薦之對價。許芳雄、廖偉嘉旋即外出各提領7 萬5 千元返回澎湖縣議會議長辦公室,將合計15萬元賄賂交由陳淑美,再由陳淑美轉交予劉陳昭玲收受15萬元賄賂。
二、所犯法條: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二)被告2 人係共同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述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 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參、本院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劉陳昭玲、陳淑美(合稱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㈠至㈢、㈤部分【即㈠車船處預算案;㈡車船處人事案;㈢文光國小人事案;㈤衛生局人事案】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經查原審此部分之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事,應予駁回。
二、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㈣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1 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原判決認為是2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違誤。
三、又併考量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確有真誠悔悟之情,且陳淑美係基於親族、上命下從關係而共犯本案全部犯行,劉陳昭玲現已近70歲,已辭議員未再擔任公職,重病纏身(詳上訴意旨及判決所述),被告2 人日後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被告2 人均主張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偏高等語,非無理由,故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下列部分:㈠劉陳昭玲附表一編號4、5及定應執行刑;㈡陳淑美附表二編號4、5及定應執行刑,均予以撤銷。
四、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後,就「消防局人事」案部分,分別諭知劉陳昭玲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褫奪公權4 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元沒收之,陳淑美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褫奪公權2 年。
五、就被告2 人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劉陳昭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陳淑美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孫啓強、陪席法官陳明呈、受命法官林永村。
附表一:被告劉陳昭玲
編號 犯罪事實(參原審判決) 原審判決(僅記載主刑) 本院判決(僅記載主刑)
1 事實欄一、㈠ 有期徒刑4年2月 上訴駁回
2 事實欄一、㈡ 有期徒刑4年8月 上訴駁回
3 事實欄一、㈢ 有期徒刑5年2月 上訴駁回
4 事實欄一、㈣ 有期徒刑4年 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4年6月
5 事實欄一、㈤ 有期徒刑4年 (與編號4合併論以一罪)
6 事實欄一、㈥ 有期徒刑4年2月 上訴駁回
附表二:被告陳淑美
編號 犯罪事實(參原審判決) 原審判決(僅記載主刑) 本院判決(僅記載主刑)
1 事實欄一、㈠ 有期徒刑1年6月 上訴駁回
2 事實欄一、㈡ 有期徒刑1年10月 上訴駁回
3 事實欄一、㈢ 有期徒刑1年2月 上訴駁回
4 事實欄一、㈣ 有期徒刑1年 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1年4月
5 事實欄一、㈤ 有期徒刑1年 (與編號4合併處以一罪)
6 事實欄一、㈥ 有期徒刑1年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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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5-01-15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