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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51號被告陳信夫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51號被告陳信夫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說明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主文要旨(本件被告8人僅針對量刑、沒收犯罪所得及驅逐出境部分,提起上訴) :
一、陳信夫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捌年拾壹月。
二、王宗吉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貳月。
三、范文孝(PHAM  VAN  HIEU)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
四、蔡志偉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王劍雲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李知諺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鄭敏哲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郭羽宸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九、其他上訴駁回(范文孝驅逐出境部分)。
十、陳信夫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原審判決主文:
       如附表所示。
參、原審認定之事實概要及法條:
一、鑽石206號貨船部分(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
  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林威騰等人共同基於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載運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之犯意聯絡,並與阮文享等越南籍16人,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國者之犯意聯絡,推由林威騰等人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4時許,駕駛鑽石206號貨船自高雄港第一港口出海,在大陸地區海域,接駁上開越南籍16人搭乘鑽石206號貨船,利用船舶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均從一重之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處斷。 
二、婕西號貨船部分(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王劍雲、李知諺、鄭敏哲、郭羽宸、蔡志偉):  
  被告陳信夫成立三人以上所組成、從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之犯罪組織。被告范文孝、王宗吉、王劍雲、郭羽宸、李知諺、蔡志偉、鄭敏哲則各加入上開犯罪組織。又被告陳信夫基於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首謀之犯意,及與被告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范文孝、鄭敏哲、郭羽宸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犯意聯絡。另被告陳信夫、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基於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之犯意聯絡;被告郭羽宸另基於受禁止處分出國之犯意。推由被告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鄭敏哲、郭羽宸等人於113年3月22日駕駛婕西號貨船自高雄港出海,並搭載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郭羽宸非法出國,在大陸福建沿岸之不詳海域,接駁搭載黎碩平等越南籍15人上船,非法進入臺灣地區。㈠被告陳信夫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首謀罪處斷。㈡被告王宗吉、蔡志偉、王劍雲、李知諺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斷。㈢被告范文孝、鄭敏哲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斷。㈣被告郭羽宸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斷。
肆、維持原審判決部分:
       原審關於被告范文孝驅逐出境部分,認定並無違誤。
伍、撤銷改判原因:
一、被告陳信夫關於鑽石206號、婕西號犯行之犯罪所得,原審認定金額高於實際金額。且就婕西號部分,原審未及審酌被告陳信夫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及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首謀之犯行,致量刑過重。
二、被告王宗吉已於本院審理中就婕西號犯行部分,坦承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且被告王宗吉、范文孝、王劍雲、李知諺均已於本院審理中繳交其犯罪所得,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過重。
三、婕西號犯行部分,原審漏未審酌被告范文孝、王劍雲、鄭敏哲、郭羽宸、蔡志偉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並於量刑審酌。
陸、本案得上訴。
柒、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進寶、陪席法官莊鎮遠、受命法官方百正。
附表:(此部分僅記載宣告刑部分)
被告           原審主文欄                             本院主文欄
                  鑽石206號       婕西號            鑽石206號       婕西號
陳信夫
陳信夫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陳信夫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之首謀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陳信夫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陳信夫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王宗吉
王宗吉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宗吉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王宗吉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王宗吉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范文孝
范文孝共同犯在港口以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范文孝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范文孝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范文孝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蔡志偉
蔡志偉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蔡志偉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王劍雲
王劍雲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王劍雲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李知諺
李知諺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李知諺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鄭敏哲
鄭敏哲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鄭敏哲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郭羽宸
郭羽宸共同犯意圖營利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郭羽宸處有期徒刑肆年。
  • 發布日期 : 115-01-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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