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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矚易字第1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矚易字第1號新聞稿 被告戴天星背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09 年1月8 日上午9 時13分宣判,說明如下: 壹、判決主文 戴天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沒收。 貳、犯罪事實 戴天星曾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接續於任職期間之民國103年1月4日至105年5月6日止,利用車牌號碼9R-4380號救災指揮車兼作為其局長用車之職務上機會,於下班時駕駛該車前往臺中從事私人行程,並留宿在臺中,隔日或次一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雲林縣消防局上班,而私用該車往返雲林、臺中共計266次,經估算所獲得之油耗費用不法利益為新臺幣79,507元,而違背其作為公務員受託處理公眾事務,不得私用公務車之義務,導致雲林縣消防局公庫財產受有損害。 參、主要理由 被告戴天星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並據相關證人證述在案,且有被告之人事資料、雲林縣消防局油料報銷資料、該車之購買資料、車籍資料、車輛通行國道明細紀錄、加油簽單等資料可以佐證。被告上開行為符合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構成要件,故認定其構成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起訴法條原認為被告上開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本院考量核銷油料費用最終是由局長決行,消防局承辦人員應該沒有受騙,且該車加油時,是合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站人員也應該沒有受騙,所以被告並沒有實施詐術之情形,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前。 肆、量刑 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後,處以被告有期徒刑1年。並考量被告當時位居消防局局長,竟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這樣之行為,不足為下屬楷模,更損及民眾的信賴,故不給予緩刑之宣告。 伍、沒收 被告戴天星之犯罪所得經估算為79,507元,依法予以沒收。

  • 發布日期 : 109-01-08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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