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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宿世新被訴殺人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判,簡要說明如下:

主文:

宿世新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彈簧刀壹把沒收。

 

理由:

本案被告宿世新前因不滿死者蔡郁芬要求分手,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前往死者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工作地點,至樓下騎樓旁之花圃處交談,不料發生爭執後,被告竟趁死者起身時,自褲子口袋取出彈簧刀,將死者推往騎樓牆壁後,接連正面刺了數刀,其中一刀位於右乳房上緣,刺中右心房;另有一刀位於上腹稍左處,刺穿肝臟左葉,此時死者勉強重新站立離開牆壁,被告卻再次將死者推倒在花圃處,從後面刺了數刀,其中一刀位於中背部偏右處,進入右胸腔,右下肺葉有刺傷痕跡;一刀則位於左下背部處,刺穿左腎,傷及第二節腰椎左側,致死者無法起身,雖馬上送往醫院急救,仍於同日晚間,因前述多處銳器傷(合計19道)造成大量內與外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於114年12月15日至同年12月19日審理期間,經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被告持具高殺傷力之兇器,執意對死者猛烈、兇殘攻擊,被告上開行為,確係出於對死者之殺人故意,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並於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因子後,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沒收扣案之彈簧刀。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蔡守訓、陪席法官郭書綺、受命法官梁志偉,及國民法官六人。

  • 發布日期 : 114-12-19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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