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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照片1

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2月公布後,經過一年多相關配套的準備,已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全國各地方法院亦於同年月2日(星期四)上午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澎湖地院今日於五樓簡報室進行,活動由張靜琪院長擔任主持人,並邀獲聘之勞動調解委員計8人(分為勞動組與事業組二類)及媒體朋友來賓等參加。

張院長致詞時表示,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參加,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系列宣導。期能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給予勞工朋友更有力的權益保障。院長並頒發聘書及服務證予8位勞動調解委員,隨後由李宛玲庭長說明相關制度之內容,並帶領委員們參觀法院及調解場所之設施,最後活動在來賓與法院人員一起合照下,圓滿結束。

    ◎本次勞動事件法之特色略舉如下:
一、專業、迅速審理之立法目的:
原則上法院應設立勞動法庭處理勞動事件,應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而且法院應迅速進行。 調解程序原則上須於三個月內、三次調解期日終結,調解不成立而移至勞動訴訟程序時,原則上於一次辯論期日、六個月內終結程序。
二、勞動事件範圍之擴大適用:
明定勞動事件、勞工、雇主的定義,另擴大得由勞動法庭審理的事件範圍,且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及求職者,均納入本法所稱的勞工。
三、便利勞工起訴:
勞工提起訴訟時,除得向雇主的住居所、公司的主營業所、主事務所等地的法院提起外,也可向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法院提起。
四、降低裁判費:
就影響勞工生計的部分訴訟類型,規定勞工提起訴訟或上訴時,可以暫免裁判費2/3。
五、設立勞動調解程序:
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專業性的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發布日期 : 109-01-02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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