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邀請最高法院宋松璟法官主講「證據採擇、事實認定與裁判精簡」

證據採擇、事實認定與裁判精簡-1

       為減輕法官負擔、精簡裁判製作並提升裁判品質,臺東地方法院於日前舉辦法官在院研習課程,邀請最高法院宋松璟法官蒞院主講「證據採擇、事實認定與裁判精簡」,由黃若美院長主持。

       宋法官首先從罪疑為輕原則、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法則、審判外之自白及證人陳述之任意性等證據類型及採擇方式,強調證據應從整體個案判斷,不得割裂,如涉及被告精神狀態或量刑事項等專業,宜送鑑定。至其鑑定倘難認已臻完備,法院應繼續命其進一步加以說明或報告,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繼續或另行鑑定,以使疑義釐清明白,始足以採為判斷事實之依據。

       宋法官接著闡述在數罪併罰、共犯自白、詐欺集團、毒品及性侵害等案件需要補強證據之情形。其中性侵害案件應綜合主客觀因素,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結果得供為判斷檢視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即兼採被害人受侵害後之創傷反應可做為補強其指述憑信性之證據之一,經整體判斷而為論處,惟仍應證明與性侵害事件具直接之關聯性,該項診斷結果始足資為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

       最後,宋法官具體建議裁判書在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應記載、得記載與得不記載之事項等裁判書精簡原則,並以本院法官之裁判書為例,說明就無爭議事項過度論述、事實贅載、重複引述、供述證據未擷取重點、全文照錄筆錄、濫用贅詞等常見裁判書冗長的問題,深入解析改進方向,加深與會人員對裁判精簡的瞭解,更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 : 114-10-0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