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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民事調解委員研習新聞稿

       本院為精進調解委員調解技巧並深化性別平權意識,於9月19日舉辦調解委員研習課程,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許旭聖庭長、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楊幸真教授擔任講座,分別以「和解、調解之技巧與個案具體實現」、「調解桌上的力量:性別素養的修練與實踐」為題,分享調解經驗,以及性別平權之落實。楊國精院長於致詞時,除對調解委員協助本院推動調解業務的辛勞表達感謝外,並強調調解業務對於疏減法院訟源及促進社會祥和的重要性。

       許旭聖庭長首先表示,調解是在尋求當事人認為的公平正義,當事人同意調解條件均有其背後原因,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無需過度執著於卷證資料或形式上的公平,且強調與當事人具有信賴關係者,為擔任代理人的律師,非法官或調解委員,律師是否願意協助促進調解,為調解成立與否的關鍵因素,於調解過程中,需要兼顧律師的立場,並給予當事人充分時間陳述,適時關心當事人的身心狀況,使用當事人聽得懂的語言,才能與當事人建立信賴關係。許庭長接著以實際案例說明調解時應注意事項,例如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或上市公司時,應讓代理人可以回去與財會單位或上級討論、檢視調解方案,了解其財會、報稅等各項需求;公寓大廈管委會與住戶間糾紛案件,可提供相關實務見解,供管委會召開區權會,由區權會修正規約,避免調解內容與規約不符,將來難以履行;離婚案件,要當庭確認當事人真意,如當事人未到場,可以當場請代理人撥打電話給當事人,由法官及對造確認當事人真意及身分,將確認過程記載在筆錄內或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如兩造就調解方案無法達成共識,但調解條件已接近時,可運用民事訴訟法第417條規定,職權提出調解方案。最後,許庭長提醒調解委員要多方涉獵,充實各領域知識,例如確認通行權案件,可以運用風水學;裝潢及漏水案件,需了解裝修工法、材料、價格;職災案件,應通曉勞動法規;拆屋還地案件,需知悉拆除及清運費用;給付款項案件,應了解不同給付名目適用稅法之差異;都有助於提出適宜調解方案,促進調解成立。

       楊幸真教授以美國第2位女性大法官金斯堡(Joan Ruth Bader Ginsburg)被問及最高法院需要多少女性大法官時,回答「9位」的著名對話,作為開場,闡述性別平權的觀念。進一步說明性騷擾共通概念包含不平等、性別歧視、權力不對等,而性別歧視往往來自於刻板印象及偏見,基於偏見帶來的差別對待,則會限制他人機會及發展;其中,直接歧視,因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的差別待遇,容易被發現;間接歧視,則因表面上無歧視,但實際施行上產生歧視的效果,不易被發現。楊教授以電影「關鍵少數」及韓劇「82年生的金智英」的片段,說明現實生活中各種常見的敵意環境、性別歧視、性別期待;再以電影「證人」的片段,闡述片中主角因其患有自閉症高中生的身分,使其話語的可信度遭到貶低,導致話語的不正義。楊教授接著表示,性別平等的起點,應該多聽聽不一樣觀點的生命經驗,並強調許多受害者在第一時間都說了,卻沒有被當一回事,造成受害人對於體制沒有信任感,因此,在詢問受害者時,不適合問「為什麼你不早點說?」,可以替換為「當時有什麼讓你難以說出口?」、「有哪些因素可能壓抑了你的聲音?」、「如果要你更早、更安心說出來,司法系統可以提供什麼支持?」。最後,楊教授說明所謂實質平等,是要轉變結構性、系統性的權力不平衡、資源分配不公正而導致的匱乏、壓迫,且在體制上有權力的人制定規則時,不能忽視他人的需求,並以博學、慎思、明辨、篤行,與在場調解委員共同勉勵。

  • 發布日期 : 114-10-03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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