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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被告吳○純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被告吳○純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業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1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吳○純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被告吳○純(名字詳卷)為成年人,其與少年吳○○(名字詳卷)為母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吳○○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雖有藥物治療,惟缺乏病識感而未按時服藥。被告長期照護吳○○,身心俱疲,遂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33分許,前往麥當勞金山中山餐廳購買玉米濃湯等餐點後,返回住處,將其由醫師開立之安眠藥物搗碎,摻入上開玉米濃湯中,提供予吳○○作為午餐食用,吳○○因而昏睡,同日下午4時許,被告便前往雜貨商行購買木炭返回住處,並將吳○○臥房門窗緊閉,在門窗縫隙中塞入塑膠袋以製造密室,再將木炭放置鐵鍋中點火燃燒,著手以燒炭擬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方式結束吳○○生命。嗣吳○○於同日下午6時42分許,遭濃煙嗆醒後,報警處理,經警送醫治療,幸未發生死亡之結果而未遂。

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始終坦承不諱,核與相關證人證述相符,並有相關證據資料可佐,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減輕事由:刑法第25條第2項、第59條)。

(三)被告為告訴人母親,乃罹患思覺失調症之告訴人之主要照顧者,因告訴人未配合醫囑服藥及回診,治療效果不彰,被告長期照護及管教無力而身心俱疲,面臨生活壓力打擊,徘徊在生存線上掙扎,而萌生結束告訴人生命之念頭,無奈犯下本案,其所為絕非可取,然此為人間悲劇,幸而尚未生死亡之結果,且被告犯後始終自白不諱,正視自己所犯過錯,自身亦因長期壓力致罹病持續就診中,仍肩負照顧告訴人之責,足認被告犯後所顯示出之悔意及希望改過、避免自己再犯的意志,復考量被告配偶即告訴人繼父雖提供日常生活之經濟來源,惟告訴人甫成年,亟待家庭發揮功能協助其進入社會,而主要照顧者之被告正是告訴人由家庭步入社會群體生活所不可替代之重要支援,若執令被告入監長期服刑,恐對被告再社會化之作用不大,而難收臨淵履冰之警惕效果,對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而言,實難期功效,反而使甫成年及尚未成年之子女首當其害,本院審酌再三,衡酌被告與告訴人關係、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犯罪相關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本案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曾淑婷、陪席法官黃夢萱、受命法官呂美玲。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4-10-01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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