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洪能超庭長主講「裁判費用 / 優先購買權實例分享」

為強化法官專業知能,臺東地院日前邀請高雄高分院洪能超庭長主講「裁判費用/優先購買權實例分享」,由張宏節院長主持。
洪庭長首先回顧民國92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之立法意旨,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牽涉當事人之利益甚鉅,故規定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以抗告方式救濟,並分享數個實務對此規範之具體運用及剖析。再就112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修正之立法理由,明確指出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攸關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定確定後,應使當事人及法院均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主張及認定,俾免影響程序安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9號裁定,當事人就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為爭執,並據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該核定之標準又無明顯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如該當事人於敗訴後為能上訴三審,而就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再事爭執時,基於訴訟上之誠實信用原則,自不宜容認其前後矛盾之行為,致破壞他造當事人對於程序安定之信賴,並影響第三審資源之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此對訴訟程序安定性具有重要意義。
接著藉由多個重要實務案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定標準,例:袋地通行權事件,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容忍修繕事件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返還租賃物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拆除住處外之監視器,應依原告陳報之拆除系爭監視器費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徵收等。據此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與裁判費計徵的見解,提供與會同仁作為參考依據,以利於日後業務執行中之準據。
最後,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關於優先承買權之法律規定,針對實務上常見的優先承買權主張情形與爭議類型,檢視見解發展與變更,協助同仁全面理解相關法律爭點。透過本次研討,期能加深同仁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計徵及優先承買權規範的認識,並提升實務運用能力。
- 發布日期 : 114-08-26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