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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第四件徵詢書出爐新聞稿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第四件徵詢書出爐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刑事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本院刑事第六庭審理案件,有上開情事,已依法就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中部分罪名雖為偵查機關所發覺,不符刑法自首之規定;然就其所犯其他罪名部分,則係被告於偵查機關知悉前,主動供出,而接受裁判。於此情形,被告自動供承之罪名部分有無刑法自首規定之適用?」提出徵詢(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等判決採否定說;80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判決採肯定說)。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昌錦
法官 蔡國在
法官 林恆吉
法官 林海祥
法官 江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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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12-26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