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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號許博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許博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以下或稱上訴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軍矚上訴字第1 號判決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如下:
、原判決(即第二審判決)關於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罪刑部分撤銷。
、許博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銘修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高嘉駿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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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8-12-26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