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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7號許博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許博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以下或稱上訴人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軍矚上訴字第1 號判決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如下:

、原判決(即第二審判決)關於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罪刑部分撤銷。

、許博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銘修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高嘉駿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見附檔)

 

  • 發布日期 : 108-12-26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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