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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陳○舜涉嫌傷害致死案件,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至7 月2日間進行國民法官選任及本案審理程序,經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陳金鴻、郭又菱、許莉涵與被告辯護人張靜律 師針對爭點進行激烈且精彩訴訟攻防後,本院於114年7月3日 1630分進行宣判,判決結果為陳○舜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 徒刑5年6月。茲說明本案認定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本案判決之說明

一、判決結論:

陳○舜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檢辯不爭事實摘要:

陳○舜於112年8月9日,住在其友人位在臺東縣卑南鄉某處。徐○○ 則於同日22時39分許駕車,搭載友人闕○○到達陳○舜友人之住處, 並因故與陳O舜起爭執。隨後徐○○突然從本案車輛駕駛座取出刀刃 1 把,但遭陳○舜奪走徐○○的刀刃。陳○舜主觀上雖無致徐○○死亡的意欲,但知道人體大腿內有大動脈,也知道大動脈遭切斷可能發 生大量出血而死亡的結果,且客觀上能預見如果持那把刀刃刺往徐 ○○的大腿,將造成徐○○大腿股動脈被切斷而失血過多死亡,竟仍 基於傷害之犯意,先持刀刃揮砍徐○○右腳膝蓋,造成其右膝外側有 砍劈刀傷約10公分(此致徐○○右膝關節囊遭切開,臏骨韌帶切斷, 2 部分脛骨遭削去)後,再持刀刃刺入徐○○左大腿,造成徐○○左大腿後側受有創長7公分的單刃銳器穿刺傷,並貫穿左大腿(深度約10 公分)而在左大腿前側形成3公分出口,致左股動脈切斷導致低血容 性休克,經其同往之友人闕○○見狀將其送往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急救,但因急救無效,而於112年8月10日0時22分許宣告死亡。

三、本案重要爭點及認定結果如下:

㈠本案是否符合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被告而得依 法主張正當防衛?

㈡若符合,是否有刑法第23條但書規定防衛過當之情形?

㈢本件量刑上是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㈣本案經長達6小時之評議後,認定結果為:本案之情形符合刑法第 23條之現在不法侵害之要件,惟被告造成徐○○死亡之行為,有防衛 過當之情形。本案既然已依刑法第23項但書減輕其刑之情形,即無符 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要件。

四、量刑之理由:

本件合議庭與國民法官經評議後,審酌被告有刑法第23項但書減刑事 由及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經綜合考量後,被告多數量刑因子偏減輕之 情形,而為前開有期徒刑5年6月之決定。

五、本案得上訴。

六、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邱奕智、陪席法官施伊玶、受命法官葉佳怡、六名國民法 官。

七、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貳、本案其選任程序及國民法官組成(含參與感想)之說明

一、本案經國民法官科積極聯繫,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139人,實 際到庭:51人(到庭率約36%),且採先抽後問程序,自到場之51名 3 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下合稱本案 國民法官),其中男性5名(具原住民身分者1名)、女性5名,年齡分 布平均(如下表),職業則包含商、農夫、業務、家管、工程顧問、 旅宿、退休、自由、醫療保健等各行各業,足以反映多元意見,年齡 部分,亦符合臺灣高齡化之近程。

二、本次審前說明前亦安排事前心理預防課程,由專業心理師進行說 明,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進行國民法官心理照料,日後本案國 民法官如事後有心理不適等情形時,可提供其諮詢服務,傾聽國民法 官心中壓力,並給予最即時的理解與支持。

三、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經問卷調查後,均對此次參與表達高度 肯定,且有8成表示如有機會,願意再來參與。

  • 發布日期 : 114-07-0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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