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蔡明誠教授演講「發明專利權侵害與妨害及其效力之界限」新聞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4年6月27日邀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蔡明誠教授蒞院演講「發明專利權侵害與妨害及其效力之界限」,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蔡教授首先從發明專利權與發明權定性談起,援引巴黎公約及我國專利法、德國發明專利法說明發明權為動態與不完全且具發展性之專利法所保護之權利,發明專利權則為從不完全而逐漸完全之動態發展性質之權利,為其利用權與禁止權之性質與內涵,並探討發明專利權與發明權之單獨所有與共有關係、發明專利權之本質與內容,及與我國專利法第58條之核心關聯性等。
蔡教授接著從請求權基礎及德國民法、我國民法與其他特別法等相關規定看發明專利權侵害與妨害衍生之請求權,如契約上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並說明我國民法有關權利受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之傳統一般構成要件包含1.侵害行為;2.侵害權利;3.須有損害;4.侵害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5.行為須不法;6.須有責任能力;7.須有故意或過失(於侵害(妨害)停止(不作為)之請求權時,不須有此要件)。另有關因果關係論則有條件說、相當說、條件關係與相當性、相當因果關係等學說,並闡述我國法院適用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判決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認為公平法上之民事損害賠償,不僅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失,同時兼具維護市場競爭之公益目的,法院應考量公平法所展現之價值判斷及公益考量,強化對於被害人之保護,鼓勵其利用民事賠償管道,發揮嚇阻違法行為之規範功能,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與「相當性」所構成,並應依序加以判斷。
此外,蔡教授也探討專利權侵害與合理使用問題,包括著作權伯恩公約、著作權之合理使用三步驟測試,及WTO/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有關合理使用三步驟測試及保護與授予權利之例外等規定。
最後,蔡教授期勉廣義發明專利權之爭訟,基於程序正當性,保障當事人訴訟基本權利,如何使利害關係人在爭訴上武器對等,且符合智慧財產糾紛解決之訴訟經濟,而使參與訴訟各方得以獲取公平合理救濟,以期定紛止爭。
透過蔡教授深入淺出的說明,輔以其深厚法律素養與相關案例闡釋,使與會者深獲啟發且受益良多,本次演講在雙方熱烈互動中圓滿結束。
- 發布日期 : 114-07-02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