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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嚴正聲明敦請監察委員勿越界濫權侵害司法獨立新聞稿

本院嚴正聲明敦請監察委員勿越界濫權侵害司法獨立

陳監察委員師孟(下稱陳監委)於去年4月間即在其所經營之臉書貼文,指摘本院唐玥法官所為之 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案件)所採之法律見解錯誤,自己手握彈劾權,預告將待上開案件確定後,對唐玥法官進行彈劾,並於本年12月間,以行使調查權為由,約詢唐玥法官,本院基於維護法官審判獨立之職權行使,聲明如下:

一、我國憲法第三章至第九章關於各憲法機關及權限之規定,乃係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具體化體現。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固要求所有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均應有其界限,並彼此制衡,但亦要求所有國家權力應彼此尊重,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部門核心權力之行使(參司法院釋字第499號前大法官林永謀協同意見書)。

二、基上,關於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須否到民主國家之國會立法機關備詢,大法官解釋亦明確載明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分干涉之人員得不受邀請備詢;關於重大的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等,均係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行使的界限(司法院釋字第461號、第328號解釋文參照)。

三、民主國家代表人民行使民意之最高立法機關行使權力都有其界限,監察院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規定施行後,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司法院釋字第325號參照),監察委員行使權力更應有其界限,不宜破壞權力分立之制度性設計,否則易招致譏評。本院法官唐玥審判系爭案件,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係司法獨立的珍貴資產,更是法治進步國家權力分立之制度性設計,不容任何人及機關在無客觀事證下,徒憑己意,藉獨立行使職權予以破毀。

四、唐玥法官雖已應允接受約詢,惟基上理由,至盼陳師孟監察委員應予思考國家權力應彼此尊重,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部門核心權力之行使,共同維護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五、本事件歷經媒體披露後,衷心感謝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先後發表聲明力挺,共同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政精神。

  • 發布日期 : 108-12-19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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