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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與被告行政院等間就業補貼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原告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等與被告行政院等間就業補貼事件(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經審理結果裁判原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裁判主文要旨:

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概要:

由於政府推動建置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由訴外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與訴外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由遠通公司建置系統並進行營運。建置期間,國道高速公路即擇定路段開闢電子收費車道,原負責人工收費業務的收費員則因業務減縮陸續進行精簡,迄於民國103年1月1日,電子計程收費開始全面實施,所餘947位收費員(下為「末代收費員」)則以支付轉職輔導金、轉置工作等方式安置。

然而末代收費員中有部分對遠通公司轉置工作進度、方式不滿,並對高公局發給資遣費的計算有疑義,遂組成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下稱「自救會」)持續發起抗爭。之後自105年4月間起,行政部門開始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至105年8月16日,雙方達成「林政務委員、勞動部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商結論」(下稱「0816會商結論」),代表行政部門與自救會協商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均在該會商結論上簽名。其後,行政院各相關部會組成工作小組,自救會亦曾派代表列席會議,再於105年12月19日由被告勞動部、訴外人交通部會銜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下稱「系爭實施要點」)。但原告認為系爭實施要點未依0816會商結論本旨完全履行,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主張0816會商結論為一行政契約,聲明請求被告行政院與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成員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金額(詳如判決之附表),並給付自救會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三、理由要旨:

(一)關於當事人部分:

本院認定自救會不屬於「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其起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自救會的起訴。而自救會成員則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後聲請追加為原告,並選定原告孫秀鑾、陳瑞英、賴薇安等三人為其餘原告起訴,因此本院針對追加原告部分為實體審理。

(二)實體爭點的判斷:

本件兩造爭點在於0816會商結論是否為行政契約?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如前述聲明,是否有理由?本院基於下述理由,認為0816會商結論並不是行政契約:

1.0816會商結論,是肇因於自救會成員於105年8月15日起在執政黨即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外發起「苦站行動」,經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出面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後所達成,可知該次協商原本不是正式排定的行政議程。其次,會商結論所載專案補貼、工作安置、優惠退離慰助金的給付對象,均載明如附件,但於行政部門代表林萬億、郭芳煜簽字時,該附件並未經提出,更沒有經過雙方審議。再參酌會商結論就專案補貼、工作安置的金額計算,載明須以「個別收費之特殊家庭因素或社會協助條件」作為補貼計算依據,復須「扣除遠通依約發給之轉職補償金」,並有「前開結論政府與自救會各自循內部(法定)程序處理」的記載,可知該會商結論只是雙方就專案補貼、工作安置、優惠退離慰助金的補貼給付原則,但關於受領權人為何、得受領的補貼內容及其金額,均未確定。

2.被告於0816會商結論後,即組成工作小組研議訂定系爭實施要點,並據以為對包括原告在內全體末代收費員提供補貼的依據,可見被告並未將0816會商結論視為行政契約,已然明確。而自救會於0816會商結論後,除公開聲明協商內容經大會決議確認後對外公布外,自救會總幹事孫秀鑾復對媒體表示略以:協商獲得初步共識,但必須確認自救會成員年資、是否有領補償金等細節問題;再參酌自救會曾數次派員參與被告的工作小組,就系爭補貼要點的擬定表示意見,可認自救會主觀上亦認為0816會商結論只是補貼的基本共識,有待進一步程序確認。

(三)結論:

從0816會商的起因及進行、會商結論的內容及達成結論後雙方各自所為因應作為觀察,本院認為雙方對收費員的補貼,雖有基本共識,然而各收費員實際所得受領的補貼,因牽涉個人資料與特殊情形的審核,仍須待相關程序後始能確認並為給付,會商結論第六項即有明確約定,可見會商雙方就此均有所認識。兩造間關於專案補貼、工作安置、優惠退離慰助金等給付項目,既然尚未達成具體內容的意思表示合致,0816會商結論就只是行政決定前的準備作業行為,而非行政契約。從而,原告主張0816會商結論是行政契約,並以該結論作為請求權基礎,訴請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羅月君、法官吳坤芳

(本件得抗告、上訴)

  • 發布日期 : 108-12-19
  • 發布單位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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