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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家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家暴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5號被告蘇○琳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經依國民法官法第30條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行選任程序,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本院合議庭3名法官共同審理,經4日之密集審理、評議程序後,於今日(114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宣判,茲說明本案判決結論、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判決結論:

蘇○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二罪,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程序說明:

本案因被害人家屬之聲請,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考量本案情節涉及加害人與被害人為母親與子女之關係,基於保護兒童之必要,不公開審理。

三、犯罪事實摘要:

蘇○琳是兒童甲女(民國104年生)、乙男(107年生)的親生母親,三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關係。蘇○琳先於113年5月14日7時許,在新北市○○旅館房內,讓正在熟睡的甲女與乙男飲用了混有安眠藥的水,然後於同日9時30分許,先基於殺死甲女之犯意,用棉被包裹甲女,用枕頭覆蓋甲女的臉部,並以右手壓住枕頭,過程中甲女醒來且掙扎,但蘇○琳仍以左手掐住甲女的頸部,導致甲女窒息死亡。再於同日10時30分許,另起基於殺死乙男的犯意,用棉被包裹乙男後,跨在乙男的身體上方,用枕頭覆蓋乙男的臉部,並以雙手掐住乙男的頸部,過程中乙男醒來且掙扎,但蘇女仍持續掐頸,導致乙男窒息死亡。

三、罪名:

被告蘇○琳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共二罪。被告所為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所間隔,應予分論併罰。

四、量刑之理由:

(一)審酌被告於本案實行之犯罪行為,兼衡被告雖為單親媽媽,但有朋友或家人如父親、姐姐與弟弟以及多個社福單位在精神上與金錢上的支援。竟僅因心情低落,想要自殺, 而認為子女是自己生的,所以有權殺死他們,無視孩子獨立的生命權,以致於二名天真活潑、秩嫩無辜的幼童枉死,亦使幼童的阿公、舅舅與阿姨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

(二)被告身為母親,對於子女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竟違背子女之信任與依賴,殺死二位子女,嚴重的違背了身為母親應有的責任。

(三)被告自17歲以來就長期有施用毒品之習慣,明知心情低落而施用毒品後會有將負面情緒擴大之效果,竟在旅館與子女相處的最後幾天時間裡,經常施用K煙與毒品咖啡包, 放任自己心情更加低落,也因此更堅定的殺死二名子女,且在子女熟睡的情況下,讓子女飲用了混有安眠藥的水,子女因此無從與無力抗拒被告的所為的殺人手段。

(四)證人即子女的幼稚園老師、安親班老師、被告的朋友、姐姐、弟弟在偵審中證述明確在案發前,極為疼愛與照顧子女。

(五)被告坦承犯行,沒有前科,高職肄業,之前曾在百貨公司當櫃姐,年收入大約新臺幣五十多萬元,因故失業後並未積極找尋工作,但仍然有錢繼續購買與施用毒品,且在經濟上仍然受到親友與多個社福單位的支援,顯見被告並非因經濟上的窮困而為此犯行。

(六)綜上,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量刑的意見,爰就被告所犯二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且依刑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諭知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五、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梁世樺、陪席法官鄧煜祥、6位國民法官

六、本件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 發布日期 : 114-05-0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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