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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舉辦「理論與實務的對話」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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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盛事  民法百年

最高法院舉辦「理論與實務的對話」研討會

      適值我國民法即將迎接百歲誕辰,中央研究院王澤鑑院士擘劃「民法百年論壇」系列研討會,為觀察判例學說與民法發展的風貌,展望民法現代化的方向,最高法院與中國文化大學共同於民國114年3月14 日下午假最高法院7樓大禮堂舉辦系列第四場「理論與實務的對話」研討會,計有學者及一、二、三審法官等近200人與會。最高法院特別製作精彩短片為研討會揭開序幕。

       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於致詞時表示,王院士規劃的民法百年論壇,探究民法、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的變遷,目的是建構一個與時俱進,足以保障個人人格尊嚴及促進社會進步的民事法。學說與實務的對話,築基最高法院於具體個案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學說可以為實務預作準備,也可事後反省檢討批判,實務則可為學說提供研究素材,二者共同協力,為推動我國法制前進的重要動能。此一對話模式,不但影響理論的發展,晚近最高法院判決除仍講究用詞精準外,亦致力於充實理由之完整,期使裁判更具說服力,也希望為法學的發展,提供清楚的研究脈絡。高院長亦以:了解各學說理論是基本功,如何適當的引用,加入自己的見地,使結論具備合法性及妥當性,才是實務的目標,與法官共勉。

       主持人王澤鑑院士引言指出,民法百年的發展,也是最高法院裁判百年的發展,最高法院裁判帶動臺灣社會整體法學的進步,貢獻良多。誠如德國法學家Rabel所言:法律如身體,判例是筋骨血肉,學說是神經,三位一體,同在一個身體裡!期盼學界與實務齊為民法努力,持續穩定合作互動、溝通對話,便於形成共識,以使法律的適用更加安定。

       研討會首先由最高法院魏大喨庭長報告「環境公害民事賠償責任在臺灣侵權行為法體系理論及實務發展」。魏庭長先析述民法第195條、第191條之3規定,對環境公害損害賠償責任法體系及法規範解釋之影響;環境公害雖屬侵權行為法領域,但因涉及環境權,與公法性質之環境法規息息相關,甚至將之引進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勢必引發私法、公法不同法域理論之交匯。最後,並透過最高法院審理之具體案例,精彩剖析環境公害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標準與未來發展趨勢。

       陳忠五大法官繼以「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為題,深入介紹、分析相關學說之優劣及實務見解之發展,並指出契約與侵權行為競合的法律適用,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義務肇致他方受損害,且同時成立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學說通說雖採請求權競合說,但係繼受外國法,較少研究分析實務案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1號裁判先例、63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等裁判,則未拘泥於一說,似依個案事件類型酌採各說見解。未來期待藉由學說與實務更頻繁的溝通對話,累績在地經驗,具體的論證說理,建立可行的操作標準。

       臺灣大學張譯文助理教授則於「給付概念在不當得利法上的發展」報告中,指出自王澤鑑院士於1990年出版「不當得利」一書,將法律上原因類型化,區辨「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肯認不同的法律領域各自有其權益歸屬的指導原則,而開展各該類型成立要件,且區辨類型,同時兼具舉證責任分配與確定當事人之功能,改變我國不當得利法的發展。其中,給付型不當得利要件應改寫為1.基於給付而受利益;2.當事人間具給付關係;3.給付欠缺目的。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民事判決,清楚展現類型化之要件,其後實務亦逐漸承認目的指向化的給付關係,另以給付目的不達作為無法律上原因判斷標準之裁判數量明顯增長。展望未來,給付目的與給付關係,在給付型不當得利具有關鍵意義,不足之處,仍有賴理論與實務持續整合對話。

       意見交流時間,最高法院陳靜芬法官以其承辦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甲公司廠區違法排放戴奧辛廢棄物,污染鄰近土壤及水域,該環境公害事件影響區域廣泛、牽涉人數眾多,原告僅係社區環境之居住品質法益受侵害,如何透過侵權行為法予以適當保護,是該件判決的難題,相關論證理由,後續仍有賴實務與學界共同努力。鄭純惠法官則指出於對他人行為之責任、舉證責任、時效期間等,適用契約責任對債權人有利,但得否抵銷、連帶責任等則適用侵權行為責任對債權人有利,法官如何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非屬易事。涉及固有利益時,最高法院多數穩定見解係採請求權競合說,但侵權責任能否影響契約責任,例如民法第339條規定於故意違約責任有無適用,實務上未見採取肯定見解。另外,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究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抑或為原告法律上之主張,自債權人權利主張、避免債務人多次應訴、司法資源有限性觀察,值得深思。

       王本源法官則以拍買第三人不動產為例,說明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之區辨,肯認給付不當得利優先原則,不失為爭議案例判斷之準據,復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為例,探討給付目的存在而無法達到之給付目的不達不當得利於實務之發展情形。沈方維庭長綜合回應指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裁判先例已闡示噪音係環境公害,屬不法侵害他人生活安寧與品質之人格法益,具有劃時代意義;不同類型不當得利,其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依據,仍應回歸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並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所採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亦有適用之法律見解,王澤鑑院士撰文表示基本上應予肯定為例,強調學界與實務界相互溝通、學習,對法學進步、裁判品質提升,均有助益。最後,並勉勵全體法官,唯有審判者將專業的法律知識理論與累積的審判經驗相結合,才能形成審判者的智慧,也才能突顯出,審判,是一種專業!

       本次研討會內容精彩豐富,協辦單位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全程錄影,將在月旦影音平台供免費點閱觀看,也將同步置放在最高法院外網,與無法實際與會者分享。

  • 發布日期 : 114-03-21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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