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判決新聞稿
新聞要旨: 一、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於今日(19日)中午12時20分時宣判。被告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案為彰化縣第4件國民法官案件,先於114年3月14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由60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2名備位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審判長吳永梁庭長、受命法官李淑惠及陪席法官陳德池共同審判,並自本月17日至18日進行為期2天之審理程序,於18日下午2時開始進行評議程序,迄今日(19日)中午12時20分始完成評議,並於今日中午12時20分宣判。 三、本案被告為外籍人士,審理程序需由通譯進行翻譯,本院首創全國國民法官審判之先例,使用無線傳譯科技設備,採用雙通譯同時擔任主譯與輔譯,並以「同步朗讀」與「逐步傳譯」交叉運用之方式進行審理,達成下列成效:㈠讓被告充分知悉法庭活動進行之程序、證據調查及辯論等內容,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㈡讓國民法官可以專心、不中斷且完整的聽取檢、辯雙方之陳述內容,營造簡明易懂之審理程序。㈢促使審理程序順暢進行,大幅縮短審理時間,將原訂2天半的法庭審理活動,縮短為1天半完成,有效減輕國民法官審理負擔。 |
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於19日中午12時2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犯罪事實及理由要旨如下:
壹、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KHAMYOK ADUN(中文名:阿倫,下均稱阿倫)於民國112年2月3日晚間某時至晚間8時許止,在彰化縣彰濱工業區長懋工二場與友人飲酒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飲酒後自該處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8時16分許,行經彰化縣鹿港 鎮東石里工南二路與工業東二路路口時,竟未疏注意同向由SRITHONG MONTREE (中文名:孟迪,下均稱孟迪)所騎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在前方行駛,而孟迪同疏未注意左轉車應打方向燈或手勢,逕自將車頭偏左欲左轉,雙方發生碰撞,孟迪所騎之紅色電動二輪車隨即倒地,阿倫所騎之綠色電動二輪車往前滑行。孟迪因未戴安全帽,受有大腦創傷性出血、雙側肺挫傷、雙手擦傷等傷害,阿倫則受有腦震盪併臉部開放性傷口、上頷骨閉鎖性骨折、鼻骨閉鎖性骨折、腹壁挫傷、雙腳多處擦傷等之傷害,雙方均送醫急救,孟迪因頭部撞擊外傷而於到院後死亡。阿倫經警於同日晚間8時39分許,在事故現場(起訴書誤載為彰濱秀傳醫院)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阿倫於犯罪後向前來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
二、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1款、第2項前段之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
三、國民法官法庭綜合下列本案量刑因子,判處被告如前述之有期徒刑:
㈠被告係因與朋友聚會飲酒,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肇事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
㈡被害人孟迪與被告同向行駛在前,亦疏未注意左轉車應打方向燈或手勢,逕自將車頭偏左欲左轉,被告亦疏未注意前方行車動向,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拖,致雙方發生碰撞。
㈢雙方發生碰撞,被害人所騎之微型電動二輪車隨即倒地,被告所騎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往前滑行,致阿倫、孟迪2人皆受傷送醫急救,被害人因本身未戴安全帽、頭部撞擊外傷而於到院後死亡。
㈣被害人孟迪與被告同為泰籍移工,2人並不相識,本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顯係偶發,被告先前並無經常飲酒而騎車之前科。
㈤被告已盡力彌補被害者家屬所受之傷害,賠償新臺幣20萬元予被害者家屬,被害者家屬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不予追究。
㈥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被告在警察未知何人肇事時,向據報處理之警察坦承為肇事人,嗣未逃避裁判,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審酌被告於犯罪後向偵查前來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其確有真心悔悟,並有效減節司法資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原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因適用自首減輕後之處斷刑最低刑僅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且被告本案犯罪並無情堪憫恕之情況,尚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㈧被告隻身來臺合法工作已4年,月收入含加班有3萬2000元,除扣除每月應負擔之仲介費及在臺生活費5000元外,餘款均寄回泰國供家人生活所用。目前在泰國尚有80餘歲之母親、4歲幼女、就讀國中女兒及妻子借住於姐姐所有之房屋,家中經濟不佳,妻子靠打零工,每日僅有泰銖250元,目前仍有仲介費用尚未清償完畢,且有為賠償本案車禍被害人而借款之20萬元債務需分期清償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㈨緩刑部分: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隻身在臺工作,賺取勞作報酬以供應泰國家鄉之全家經濟來源,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面對賠償被害者家屬,且被告亦表示目前已戒酒,僅是當日朋友聚會,又急著回工作公司所提供之宿舍,諒被告經其偵審程度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5年。惟為使被告知曉正確法治觀念,避免再度犯罪,認有另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禁止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㈩驅逐出境:被告雖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惟考量本案之犯罪情節,被告為肇事次因、被害人為肇事主因、被告所騎乘交通工具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被告酒精呼氣濃度、被告為泰國家中之經濟支柱,目前除了仲介費用負擔外,尚有本案賠償金額之借款亟需清償,如強制被告離臺,恐無法繼續工作賺錢清償債務,並考量被告之行為所造成臺灣社會秩序之危害等因素,認上開刑度及緩刑期間所為負擔以足讓被告知所警惕,認無庸將被告驅逐出境,以符比例原則。
貳、選任程序、審前說明及心理照料
一、本案依擬定審理計畫,先於本月14日上午進行選任程序,從60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2名備位國民法官,經宣誓程序後,於同日下午依序進行審前說明,向國民法官說明相關法律概念意涵及相關注意事項,並介紹法院環境,讓國民法官熟悉審判周遭環境。其次,由本院聘請心理師為全體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照料國民法官的心理負擔,及介紹法院環境。本院考量國民法官受選任後,隨即進行審理程序,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及既定工作計畫,故預留必要時間,讓國民法官先返家做適度安排與準備,因而定本月17日開始進行審理,於18日上午辯論終結,旋於同日下午2時進行評議,並於今日(19日)上午繼續完成評議,而於中午12時20分宣示判決。
二、本次國民法官選任結果,男女為比例6:2,年齡介於30歲至60歲間,30-40歲有3人、41-50歲有3人、51-60歲有2人。職業組成為:退休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製造業寄件人員、彰化縣消防局人員、科技研發單位助理管理師、製造業技術員、製造業研發部人員、蔬菜買賣負責人等,可反映不同背景的判斷觀點,與融合多元價值,正符合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本案於國民法官選任後,由受命法官進行審前說明及審判長加以剖析,參與審前說明的國民法官均認真聆聽,也表示有信心面對將來的審判任務。
三、本院為全方位照料國民法官,除了新設「國民法官休息室」、「國民法官照料室」外,另邀請彰化縣境內臨床及諮商心理師組成國民法官心理照料團隊,擬定三階段國民法官心理照料計畫,包含「審理前」由心理師進行減壓諮商、「審理中」由職業法官隨時注意國民法官之身心狀況適度照料及「審理後」由心理師進行團體諮商。本案於審前說明後,聘請邱惠振心理師,為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教導國民法官如何面對壓力及抒壓方法,讓國民法官得以保持最佳身心狀況進行審理。
參、審理過程及評議
一、本案通譯運用之說明:
本案被告為外籍人士,審理程序需通譯進行翻譯,如採取一般刑事案件審理模式,將導致審理程序因通譯而呈現斷斷續續,不但審理所需時間將增加1.5倍,加重國民法官負擔,國民法官也因通譯耗時,未能完整及連續聽取檢、辯,嚴重干擾國民法官的聽審。為克服此等審理障礙,本院首創全國國民法官審判之先例,使用無線傳譯科技設備,採用雙通譯同時擔任主譯與輔譯,並以「同步朗讀」與「逐步傳譯」交叉運用之方式進行審理,達成下列成效:㈠讓被告充分知悉法庭活動進行之程序、證據調查及辯論等內容,充分保障被告防禦權。㈡讓國民法官可以專心、不中斷且完整的聽取檢、辯雙方之陳述內容,營造簡明易懂之審理程序。㈢促使審理程序順暢進行,大幅縮短審理時間,將原訂2天半的法庭審理活動,縮短為1天半完成,有效減輕國民法官審理負擔。
二、本案的審理程序從3月17日起為期2天,審理第一天上午進行檢辯雙方的開審陳述及關於罪責的證據調查及訊問被告,下午接著為量刑部分的證據調查及訊問被告。檢、辯雙方以簡明易懂的口語陳述搭配簡報,同時搭配2位泰語通譯人員,建構各自的案件理論及調查證據的輪廓,引導國民法官進入狀況。其後由檢方對罪責事實進行證據調查,讓國民法官法及職業法官共同經由檢察官證據調查程序,構築出憑以裁判的犯罪事實。
三、審理第二天上午,首先進行罪責辯論程序。檢察官以投影片遞次說明被告符合構成要件之事證及理由。被告、辯護人就罪責部分則採取全部認罪之態度並輔以投影片說明。其次進行量刑辯論,檢察官分別就被告之自首、不應給予緩刑及應予驅逐出境等項目逐一說明,並敘明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及被告生活狀況等情,最終求刑3年並應驅逐出境。辯護人則先說明被告之成長背景及在臺提供勞力賺取泰國家人生活經濟之迫切需求,據此主張被告既符合自首規定,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和解,獲得被害者家屬原諒,請求量處較輕之有期徒刑1年6月,並給予緩刑。最後,審理程序在被告為最後陳述後,於上午辯論終結。
四、評議程序及宣判
第二日下午2時許,開始進行評議程序,先由審判長對國民法官闡述評議之基本原則後,就本件並無爭議的罪責部分評議,達成有罪及符合自首要件之結論。於第三天(19日)上午9時接續進行評議,並釐清是否要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等重要項目後,確認本件處斷刑之上下限。其後在處斷刑框架下,由審判長就具體量刑原則進行說明,亦即以犯罪情狀作為量刑之框架,再依一般情狀作為調節基準,讓國民法官均能充分瞭解,掌握理論基礎,避免恣意判斷。隨後開始進行具體量刑評議,首先就刑法第57條各款中,關於犯罪情狀部分,分別讓國民法官各自表示意見,形成各自認為合宜之量刑框架,並互相討論,汲取不同意見。其次再逐項對於刑法第57條之一般情狀部分,互相交換意見,以為量刑增減之考量。最後就緩刑與否、緩刑期間、緩刑是否附加條件,附加何種條件,及是否驅逐出境等相關事項一一評議。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均積極表達意見,本於自己的生活經驗、價值觀等提供不同角度的思考及觀察,再透過互相直率坦白的溝通獲致結果。對於最終結果,全體法官咸認是對被告最適切的處罰。全體法官經由這樣的互動,互相學習,裁判也因此加入多元的價值及觀點增加了廣度及深度。評議結束後,於今日中午12時20分宣判,並對當事人宣讀上開判決內容,讓當事人瞭解國民法官法庭判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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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4-03-19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