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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壹、本件受理情形及選任過程

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法案件,於113年12月3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共有48位候選國民法官到場,到場男女比為7比5。本次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問之程序,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15位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並依其現場抽出順序進行詢問及不選任裁定之程序,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在個別詢問後立即表示是否拒卻意見,未被拒卻者即依其抽出順序定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整體程序更加明快。本次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中年齡落於64歲至33歲,男女比為1比1,職業囊括了退休人士、服務業、醫療業。

貳、審理及宣判

(一)判決摘要:

被告鄭○翔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二)犯罪事實摘要:

1、鄭○翔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8月22日確定。
2、鄭○翔於上揭緩起訴處分確定10年內之112 年11月19日凌晨0 時許至同日凌晨3 時間,在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2 段某處飲用酒類後,客觀上能預見酒精成分將導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顯著降低,致不能安全駕駛,而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極可能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之結果,仍於同日6 時3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6 時56分許,鄭○翔駕駛該車輛行駛至宜蘭縣礁溪鄉柴圍路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遵守該路段道路時速限制,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酒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而超速行駛,並因而昏睡致車身偏移,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逆向撞擊路邊矮牆後,再撞擊對向行駛至該處,由周○○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致周○○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及身體多處傷害,經送醫急救後,於112 年11月19日8 時23分不治死亡。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7 時8 分,測得鄭○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

(三)本案得上訴。

參、本案國民法官以外之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黃永勝、陪席法官蕭淳元、受命法官陳嘉瑜。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3-12-04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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