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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7號被告許○德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說明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7號被告許○德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偵查中羈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當庭裁定羈押,茲簡要說明要點如下:

壹、裁定主文

  被告許○德應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聲請意旨

  檢察官認被告許○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羈押。

參、裁定理由

  本院訊問被告許○德後,認被告許○德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卷內相關人證、事證可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爰不細列),足認被告許○德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許○德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本院審酌本件犯行嚴重敗壞官箴,對於國家法治及人民權益侵害甚鉅,犯罪情節非輕,依本案偵查之進度,亦具有羈押之必要性,並應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肆、救濟教示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伍、備註事項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定不符,以裁定宣示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 : 113-12-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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