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行司法業務座談新聞稿(113-行03)
增進律師與法院間相互理解,強化當事人權益保障
為增進律師就最高法院司法事務之了解,透過審、辯雙方的意見交換,適時對司法實務運作提供建言與改進方向,最高法院於本(11)月12日與全國律師聯合會進行司法業務座談,由最高法院高孟焄院長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尤美女理事長共同主持,最高法院沈方維庭長、林勤純庭長等多位民、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與會,全國律師聯合會黃幼蘭副理事長、多位理、監事、主任委員及北中南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等代表共同參與。
高院長致詞時首先說明最高法院近來的業務興革,以及為保障人民的司法受益權,給予人民即時的公平正義,最高法院在妥速處理久懸案件及更二再行上訴案件所做的努力及成效,與為使大法庭制度法律爭議的徵詢更為聚焦與切題,最高法院在作法上的精進。高院長表示,定期與全國律師聯合會進行座談有其實質意義,可從不同角度思考法律制度的運作如何能夠更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提供法官與律師合理的執行業務環境同樣重要,法院會積極聆聽律師的建議,共同努力探索更為有效的合作機制,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
尤美女理事長致詞時亦表示:審、辯在審判過程中有著各自不同的角度與看法,律師與法院之間的良好溝通能夠有效提升案件處理的效率,促進案件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次座談本院與會之庭長、審判長、法官就全國律師聯合會預先提出的建議事項事先進行研議與溝通,會中就(1)建立無資力人訴訟代理人資料庫,依律師專業類型及意願進行分類並依序派案;(2)建請修訂「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於第5條增訂「上訴人明示拒絕律師代理」為不適任情事或得予解任之事由;(3)提升義務辯護律師及第三審律師的酬金核定標準,以保障律師的合理報酬,促進法律服務質量;(4)建請立法院修訂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刪除「徵收而無效果時」的相關文字,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5)建請立法院增訂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6項,準用憲法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在大法庭裁判程序中引入法庭之友制度,以促進專業意見的參與;(6)建請立法院增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5項,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2條第4項內容,完善相關規範;(7)請求最高法院利用審理個案機會,討論「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事件中,配偶權受侵害之一方之住所地法院對該事件有無管轄權」等議題,以統一法律見解,提升司法效率等事項逐一詳盡說明研議情形,並與會律師進行深入的意見交換,與會律師亦表達了律師界的觀點,提出許多在實務上遇到的困難與挑戰,經熱烈交換意見,提出具體可行之處理方式後,逐一作成結論,高院長亦表示會將本次座談之結論及與會律師提出之困境轉知本院庭長、法官知悉。尤美女理事長及黃幼蘭副理事長最後提出建議,律師法修正後,律師懲戒、覆審及再審議案件逐年增加,希望目前辦理律師懲戒覆審及再審議委員會之最高法院能夠指派專任書記官辦理及增加協助辦理會務之人力,以及向司法院增取編列預算提升外部委員之撰稿費,俾有助益於案件之審議及平衡委員撰寫案件所需之勞費。
會後,高院長邀請與會貴賓參觀2樓大法庭、評議室及地下一樓文藝走廊,介紹法庭內部軟硬體設備,詳述法庭設計結合人文及司法意涵,傳達司法陽光透明,傾聽人民聲音,法庭公開、公平、正義、親民等意象。過程中,與會貴賓紛紛提出其對第三審法院實務運作上之疑問,高院長均知無不言,就與會貴賓所提問題及疑惑詳予說明,充分溝通意見,釐清誤解,與會貴賓聆聽後均表示不虛此行,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功能、三審審判與二審審判之差異,以及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理由之具體表明也有更為深切的認知。結束參訪後,高院長與尤理事長等一行於一樓大廳合影留念,圓滿結束本次座談。
本次業務座談不僅促進了最高法院與律師界之間的理解與合作,透過雙方意見的交流與良性溝通,將有助於減少訴訟中的摩擦,提升司法效率,並有效保障當事人之合法權益。與會律師對於本次座談所獲致的實質結論,以及本院就建議事項所做的說明與提出的解決方案表達高度肯定,認為透過此一透明與高效的溝通機制,律師們能夠更為瞭解現行制度實際上之運作與困難,有助於促進法院與律師間的合作與互信,人民也會更願意相信司法的決定是周全、經得起考驗的,希望最高法院未來能持續與律師界舉辦業務座談,共同為完善司法制度貢獻力量。
- 發布日期 : 113-11-14
- 發布單位 :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