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邀姜世明教授進行「調解技術的詭計對應與協作律師」專題演講新聞稿
為增進調解委員之實務運作專業知能,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姜世明教授蒞院,以「調解技術的詭計對應與協作律師」進行專題演講,析述常見當事人調解詭計及其對應、國外協作律師制度之內涵及發展等,內容精彩豐富。
姜教授首先重申前次演講提到的哈佛談判原則,以客觀角度、如何不摻雜個人情緒、立場,發掘當事人背後的真正利益所在(即水面下的冰山),進而促使當事人自主提出數個可能的解決方案,再依案件性質,採用共通客觀化分配標準加以審查,在溝通協調之過程中力求程序及結果的公正性,維護雙方利益的平衡,以致獲得合理且具體之結果,達成調解之成立。
姜教授分析「調解技術的詭計對應」時,說明當事人的詭計可歸納為阻礙、攻擊或欺騙等三大類型,其行為態樣如:代理人推諉自己未獲授權或授權不足以期對方再讓步、對事實說謊、提出不容變動之提議迫使對方接受、故意提出模稜兩可之說法以誤導對方、透過挑釁或騷動的言行、歸咎於對方的說法或以單純沉默使對方感到不安,或最後一刻提出附帶請求等巧計,達成使調解不成立之目的。
關於當事人詭計之應對方法,姜教授強調建立規則之重要性,亦即調解委員於開始進入調解程序前,應先與當事人建立合作的規則並形成共識,在調解程序中,一旦有人違反規則或偏離軌道,則應再次重申規則,將當事人拉回正軌,確保程序之順利進行。
姜教授並介紹美國明尼蘇達州家事律師Stu Webb於西元1980年代所創設之「協作律師」制度;提及美國於西元2009年通過統一協作法(UCLA),隔年又通過統一協作規則(UCLR),美國以外之其他地區迄至西元2015年止,亦有26個國家開始實行協作法,如加拿大、德國、瑞士等,在亞洲國家則有香港及新加坡實行此制度。
姜教授說明「協作律師」係指在法院未介入亦不引進調解委員之狀態下,藉由協作律師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四方會議,必要時導入專家參與(如婚姻諮商師、兒童心理師或財稅顧問等),目的在於達成和解協議,非進行訴訟;並採取律師「退場協議」,如最終未能達成和解,雙方之協作律師亦不得再受該當事人委任進行後續的訴訟程序,以強化當事人與律師之承諾,創設安全且值得信賴的和解環境,避免資訊不透明產生囚徒困境之心態,最終變成雙輸之結果。倘無律師退場協議,則律師僅是行協作程序,應稱為「合作律師」,而非上述所謂協作律師。
姜教授以許多生活化的案例進行講座,說明調解當事人的詭計,以及如何對應之方法,並介紹協作律師制度的起源與發展,內容精彩且具啟發性,與會者均感受益良多,對調解實務至有助益。
- 發布日期 : 113-11-06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