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最高法院林恆吉審判長演講「刑事證據法實務研討」新聞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精進法官對於刑事證據法及鑑定新制實務之瞭解,於今(113)年10月25日邀請最高法院林恆吉審判長以「刑事證據法實務研討」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陳院長致詞時表示,本院智慧財產庭自111年8月採行民、刑分流制度,去(112)年8月30日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施行,增設刑事第一審辦理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徹底落實民、刑分流之專業審理架構。林審判長刑事審判實務經驗豐富,裁判品質備受肯定,藉由林審判長分享比較法及最高法院相關刑事證據法實例,當能促進當事人訴訟權益保障,並使法官獲致正確認知形成心證。
林審判長首先以證據法基本原則包含「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為開場,說明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分,並釐清自由心證原則仍受證明力禁止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補強性法則等例外之限制。接著介紹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及我國實務見解之變遷,說明法院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被害人聲請調查證據及依職權發動調查證據之界線,並舉實務上縱僅由辯護人對證人進行詰問程序,審判長亦應諭請被告詢問證人,以符合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
此外,林審判長就鑑定新制規定之鑑定書面、鑑定人到庭說明等與證據法則之關聯性及疑義詳予解說,另引用釋字第789號解釋及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探討刑訴法第159條之3被告詰問權與傳聞法則之例外,說明法院適用上開規定時,除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外,並應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防禦權補償,始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第16條訴訟權保障意旨。
本次專題演講透過林審判長針對證據法則相關實務案例進行深入分析與論述,並就與會法官踴躍提問逐一解說,將有助確保被告在審理程序能充分享有受法院公平審判之程序權保障與實現實體正義。
- 發布日期 : 113-10-28
- 發布單位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