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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許濸雄殺人等案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國字第1130000007號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許濸雄殺人等案,因法庭旁聽席    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內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於本院(屏東市棒球路9號)國民法官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席44席,其中記者席10席,民眾席34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㈠記者旁聽證自即日起以電話(08-7550611轉3121)向本院書記處登記,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並請於開庭當日下午1時30分起至本院一樓「旁聽證換發處」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已申請領取旁聽證之記者若逾時未到場,則准由現場未能領取旁聽證之記者、民眾依序遞補。

㈡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所穿著之衣物或攜帶之物品,不得有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等情事),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起至1時50分止,至本院一樓「旁聽證換發處」,依排隊先後順序填載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發放至額滿為止(如未發完,繼續發放至開庭前止)。

㈢領有旁聽證者進入法庭旁聽時,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

㈣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攝影、錄影、錄音、拍照。

三、附法庭旁聽規則、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 發布日期 : 113-10-14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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