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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859號應曉薇羈押抗告案新聞稿
113年度偵抗字第1859號新聞稿
應曉薇羈押抗告案
被告應曉薇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6)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抗告駁回。
【原審裁定:被告應曉薇羈押禁見】
貳、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潘怡華、受命法官楊明佳。
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 : 113-09-0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