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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沈慶京及吳順民羈押抗告案新聞稿

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新聞稿

沈慶京、吳順民羈押抗告案

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6)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抗告駁回。

【原審裁定: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均羈押禁見】

貳、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被告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然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附此敘明。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施育傑、受命法官魏俊明。

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 : 113-09-0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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