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
壹、判決結果
一、楊家豪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陳子易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三、張柏彥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貳、事實
一、楊家豪、陳子易、方男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於112年7月9日凌晨,在「臺南大舞廳」325包廂內唱歌喝酒。同時間,任男與朋友在對面之330包廂喝酒。同日3時許,因故雙方發生口角,楊家豪、陳子易、方男及原在325包廂內之其他不詳姓名之人聯手與任男互毆,致任男受有頭頂及下巴撕裂傷等傷害。
二、任男遭毆傷後,於同(9)日上午7時許,在其臉書張貼:「今天你讓我掛彩,改天我讓你掛香試試看」等文字。楊家豪得知後,與陳男、陳子易、張柏彥、方男等人於同日晚間聚集,前往醉天地海鮮燒烤店找任男。楊家豪共10餘部車一同前往該店後,楊家豪、陳男、陳子易、方男進入店內將任男強押到四草茶行之KTV包廂,剝奪任男之行動自由。
三、任男被強押到四草茶行後,楊家豪、陳男、陳子易、張柏彥、方男等人在包廂內分別拿棒球棒、藤條、塑膠條等物毆打任男,並拍攝毆打任男之過程。陳子易等人見任男被持續毆打後倒地,發現情況不對停止毆打,陳子易找來當時在四草茶行內之小姐謝女為任男做CPR。陳子易見任男仍無反應,指示張柏彥駕車載任男至永康奇美醫院,於112年7月9日23時51分到達永康奇美醫院急診室外,任男已明顯死亡。任男被推入急診室時,張柏彥駕車離去。
參、理由
一、國民法官法庭基於經提出之相關證據,認定如下:
(一)被告楊家豪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與被告陳子易、方男及其他參與的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楊家豪不滿任男臉書貼文,便居於主導的地位,押走任男,並帶往四草茶行凌虐教訓,所以被告楊家豪就犯罪事實㈡、㈢部分,與被告陳子易、被告張柏彥、方男、陳男及其他參與的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又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被告張柏彥並非如其所辯是單純看熱鬧,而是積極參與被告楊家豪計畫的意思跟舉動,所以被告張柏彥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亦有妨害自由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綜合上述,被告楊家豪居於主導地位,被告陳子易、陳男都會聽從被告楊家豪的指揮而參與,且在審理時,被告陳子易有一再更改對被告楊家豪不利證詞的舉動,維護被告楊家豪,足以證明被告楊家豪是陳子易與跟陳男的老闆。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楊家豪、被告陳子易就事實㈠的行為,是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楊家豪、被告陳子易、被告張柏彥就犯罪事實㈡、㈢的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並應從一重以傷害致死罪處罰。
三、量刑
(一)被告楊家豪因為任男斥責他朋友任意進出包廂心有不滿,便跟任男起衝突,並呼喊被告陳子易等人聯手與任男互毆,並得知任男臉書貼文後,便萌生教訓任男的意思,於是主導將任男押到四草茶行內凌虐毆打,使任男受有嚴重傷勢並因此休克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生命消逝的結果,法益侵害程度巨大。
(二)任男在四草茶行時,承受的是堪比凌虐的折磨,不僅臉部已嚴重腫脹變形,地板遍布鮮血,甚至連血跡也噴濺至天花板、牆壁多處,可見下手殘忍至極,宛如人間煉獄。任男身上所受傷害甚重,情況慘不忍睹。被告3人在任男已遍體鱗傷苦苦哀求下,仍未及時停手或將任男趕緊送醫,反而是拍攝教訓、質問任男的影片,並將此刻意折磨、冷血兇殘畫面上傳網路示威,行為可惡至極,實屬傷害致死罪中最嚴重的犯罪情節。
(三)家屬承受喪失至親的痛楚,失去經濟支柱,重擔由配偶跟長子一肩扛起,他們必須身兼數職,分擔家計身心俱疲。家中幼子在成長的過程失去父親陪伴,家人到現在甚至不敢將任男已過世的噩耗告訴他年邁的母親,家庭永遠破碎無法圓滿,家屬偶爾想起至親遭虐打的畫面,心中更如同刀割,暗自垂淚。
(四)審理過程中,被告楊家豪用離譜的理由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始終將責任推託給他人,感受不出有絲毫悔意;被告陳子易雖然坦承自己的犯行,但犯後對於先前不利於被告楊家豪的證詞,全部改口否認或稱表達不清楚,避重就輕,顯見被告陳子易認罪是為了維護楊家豪,並非出於真心悔改;被告張柏彥則是直到審理時,經檢察官提出確切的證據,在情勢所逼之下,才改口承認部分的犯行,感受不到有任何深刻反省之意。被告3人從案發至今,均從未對家屬有一句真誠的道歉或者賠償所造成的損害。
(五)被告楊家豪是居於主導者的地位,被告陳子易則全程參與,被告張柏彥雖參與程度最低,但下手毆打任男的力道最為狠毒。
(六)再考量被告楊家豪仍在假釋中,被告陳子易曾受有緩起訴處分,被告張柏彥則是還在緩刑期間,可見國家都有給過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卻沒有珍惜把握,而犯下本案如此嚴重的犯行。
(七)最後,國民法官法庭參考他們所各自陳述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度,並就被告楊家豪、陳子易部分定應執行刑,並依法對被告楊家豪為褫奪公權終身的宣告。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本良、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及六名國民法官。
伍、得上訴
- 發布日期 : 113-08-0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