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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33號唐曉棻、莊清南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本院112年度選上字第33號唐曉棻、莊清南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第一審原告)、被上訴人唐曉棻、莊清南(即第一審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原告(即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訴駁回。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上訴駁回。

參、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事實概要:

一、唐曉棻為南投縣第20屆第2選舉區(草屯鎮及中寮鄉)縣議員選舉候選人,莊清南則為該縣第22屆草屯鎮第4選舉區鎮民代表候選人,嗣經投票結果,唐曉棻當選為縣議員,莊清南亦當選為鎮民代表。唐曉棻、莊清南為求順利當選,竟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推由其等競選團隊人員許○妃於111年11月24日,先後前往選民洪○○、鄧○○之住處,各交付2,000元給洪○○、鄧○○,央請洪○○、鄧○○及各自的配偶投票支持唐曉棻、莊清南,經洪○○、鄧○○同意後收受該現金。

二、唐曉棻、莊清南上開所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之買票行為,爰依修正前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唐曉棻、莊清南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許○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其爲唐曉棻、莊清南之競選團隊人員,其證稱係於草屯鎮雙冬社區擔任志工時,始與唐曉棻、莊清南有互動,平日與她們2人並無來往,其因感念她們2人對其尊稱爲大姐,且待人親切、對地方服務認真,爲支持她們2人,乃自掏腰包4,000元爲她們2人買票。

二、檢察官主張許○妃係唐曉棻、莊清南之競選團隊人員,係以許○妃買票時,交付之文宣品係唐曉棻、莊清南所交付,許○妃競選期間加入唐曉棻競選團隊群組,許○妃手機內留存唐曉棻之競選活動照片,及許○妃之經濟情況應無資力爲唐曉棻、莊清南買票爲據。惟查:(一)依證人洪○○於本院之證述可知,許○妃分發之文宣品有可能自雙冬活動中心拿取,尚不能證明爲唐曉棻、莊清南所交付;(二)許○妃於競選期間所加入之LINE群組,成員高達百人以上,且觀其訊息內容,應非唐曉棻之競選團隊群組;(三)許○妃手機內之競選活動照片,無法證明爲許○妃所拍攝,且觀其內容無法認定許○妃爲競選團隊人員;(四)許○妃平日以種植玫瑰爲收入來源,依其帳戶之收入支出情形,應有資力爲唐曉棻、莊清南買票。

三、檢察官既無法證明許○妃為唐曉棻或莊清南競選團隊成員,亦無從認唐曉棻或莊清南有參與許○妃之上開買票行為。原審因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一審之起訴,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張瑞蘭、陪席法官林孟和、受命法官廖穗蓁

  • 發布日期 : 113-02-0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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