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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司法資源合理運用、提升審判效能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本次修正案就訴訟費用部分之修正重點包括: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明定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標準;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部分上訴裁判費,以鼓勵撤回無益訴訟,節省寶貴司法資源。
抗告程序之修正目的係為使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且合理運用,修正第486條,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僅得提出異議;抗告經抗告法院以不合法或原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而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以免無謂耗費司法資源。
當事人書狀規範修正重點在於促使當事人應依第116條規定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俾利訴訟程序迅速進行。
另為求適用明確,及配合本次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一併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 發布日期 : 112-11-1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