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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及其限制與救濟方式,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

新聞稿圖片

      司法院今(13)日召開第208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途徑,落實人民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揭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問時,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保障,故其辯護人有在場、筆記及陳述之權,方足維護其訴訟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偵查中辯護權受限制時,應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

      司法院指出,偵查中辯護權之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方式,在外國有多種立法模式,在我國也長期存有爭論。本次修正是綜合審、檢、辯、學及偵查機關等各界意見,尋求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其限制方式的最大共識,並賦予受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得向法院尋求救濟,落實保障人民權利。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明文確立偵查中辯護人之筆記權,強化實質有效辯護功能。(草案第245條第2項)

二、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偵查實施者得就辯護人之在場權、筆記權、陳述權,為單項或多項及全部或一部的限制或禁止。(草案第245條第2項)

三、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對於偵查實施者就辯護權所為之限制,有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並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及效力。(草案第245條之1)

  • 發布日期 : 112-09-1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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