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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新聞稿

       憲法法庭今(9)日就朱長生、盧映潔、蕭絜仁、許榮棋、陳易騰、林郁紋、李珍妮、李晨菲等8位聲請人,分別認其所受各該不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即《誹謗罪案(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2)年3月14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2時30分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計有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黃大法官虹霞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昭元、楊大法官惠欽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2-06-0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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