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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新聞稿

      憲法法庭今(19)日就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分別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84號判決、110年度上字第321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即《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2)年2月21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2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明誠主筆。計有黃大法官虹霞、張大法官瓊文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及黃大法官昭元加入)、楊大法官惠欽(詹大法官森林加入第貳、肆部分)分別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林大法官俊益加入)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2-05-19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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