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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新聞稿

       憲法法庭今(24)日就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敏股法官等,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之聲請案,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111年11月15日行言詞辯論,全體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蔡大法官明誠主筆。計有黃大法官虹霞、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吳大法官陳鐶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楊大法官惠欽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2-03-24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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