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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誹謗案言詞辯論新聞稿

        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就刑事誹謗案(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等六件聲請案)行言詞辯論,爭點題綱聚焦於刑法第3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誹謗罪之合憲性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下稱釋字第509號解釋)有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憲法法庭通知聲請人朱長生、林郁紋、盧映潔、陳易騰、蕭絜仁及許榮棋(以下依序稱聲請人一至六)及其等之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人)出席,並指定關係機關法務部到庭辯論;指定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許家馨研究員、蘇慧婕副教授提供專業意見。此外,憲法法庭另指定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提供鑑定意見。

        聲請人一至五及其代理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與鑑定機關提供之言詞辯論意旨及書面意見,均已於言詞辯論前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首先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憲法訴訟之言詞辯論程序採強制律師代理,言詞辯論程序僅得由代理人加以陳述,未委任代理人之聲請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不得陳述。又本次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僅先由到庭聲請人之代理人及關係機關分別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答辯聲明後,即直接進入大法官詢問之程序,切入爭點。黃大法官昭元、楊大法官惠欽、黃大法官虹霞、許大法官志雄、許大法官宗力、呂大法官太郎及詹大法官森林分別提問,聲請人一至五之代理人賴錫卿律師、蘇靜雅律師、陳偉仁律師、李鳳翔律師、邱泓運律師、陳重言律師、關係機關代表黃謀信司長、簡美慧副司長、陳怡利主任檢察官、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許家馨研究員及鑑定機關人權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分別就其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

        聲請人之代理人等主張依系爭規定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示之「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究採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保護名譽之手段尚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信仰宗教教義之言論不應受系爭規定處罰;法院判決命強制道歉已非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舉輕以明重,系爭規定應屬違憲,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關係機關法務部主張系爭規定之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之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其所揭示之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之差異而認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就保護名譽言,因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比較法上採刑事處罰者所在多有,民事手段難以替代;況當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系爭規定應屬合憲,釋字第509號解釋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認為,從系爭規定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之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之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之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另指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之調整方法,將系爭規定中之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之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專家學者許家馨研究員認為,系爭規定經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見解確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但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系爭規定之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之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之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之未必故意時,始加以處罰。

        鑑定機關人權會代表高涌誠委員表示,實務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並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參考國際公約之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就系爭規定除罪化。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於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相關補充意見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本案將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發布日期 : 112-03-14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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