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57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現繫屬於同院第五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57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現繫屬於同院第五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三字第57號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現繫屬於同院第五庭)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公布,106年1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108年4月17日公布、108年6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意旨,曾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規定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終身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述二規定是否違憲(全部違憲或部分違憲)?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或變更?
參、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39748
肆、法庭之友聲請期限
聲請法庭之友許可,應於111年12月30日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如經許可,應於112年3月24日前提出意見書。
伍、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1-12-30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