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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111年度評字第5號決議新聞稿

法官評鑑委員會111年度評字第5號評鑑決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1年6月29日向本會具狀請求對該院法官周OO進行個案評鑑,經本會以111年度評字第5號受理在案,並於111年10月31日作成決議:受評鑑法官周OO關於甲部分違失行為,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關於乙部分,請求不成立。關於丙部分,不付評鑑。

【甲部分】

  請求評鑑事實略以:

  受評鑑法官承辦苗栗地院110年度調家聲字第O號聲請撤銷調解事件時,於審理前之110年7月30日下午致電案件當事人,詢問其聲請撤銷調解之動機並要求到院商談,且於通話期間對其恫稱「不然可能會把兒子的監護權判給女方」等語,案件當事人因而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會面,依受評鑑法官指示撰寫書狀撤回案件。

  本會綜核全案證據資料,並斟酌受評鑑法官所提陳述意見書,認定如下:

  受評鑑法官為求迅速結案,與當事人私下見面,使當事人倉促撤回訴訟,確有不當便宜行事、違反單方溝通禁止原則,增加案件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益,並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其行為之可責性重大,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4款及第7款所列情事且情節重大,應為請求成立之決議,併審酌受評鑑法官之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乙部分】

  請求評鑑意旨略以:

  受評鑑法官於109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2月6日承辦109年度家親聲字第O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時,辦案偏袒當事人一方,復以與案件無關之事實詢問未成年子女混淆其價值觀,又曉諭當事人撤案不成後再恫嚇查稅,言行不檢。

  本會綜核全案證據資料,並斟酌受評鑑法官所提陳述意見書,認定如下:

  受評鑑法官審理系爭事件,除調取當事人所得資料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並依程序監理人提出之調查報告作為事實認定與曉諭當事人二造辯論之基礎,而於審理中詢問未成年子女使其有表達意願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協助當事人調整扶養費代墊款之支付方式及比例,故依審訊時序及整體脈絡而言,執行職務未違反中立原則,亦無曉諭當事人撤案不成後再恫嚇查稅之言行不檢等違失行為,而無法官法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應依法官法第38條前段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

【丙部分】

  請求人認受評鑑法官明知係為準備自律事件之答辯內容,而非辦案需求,陸續借調應保密之案件卷宗,並將部分借調之卷宗委由其配偶攜出法院交影印店複印後再行取回;另於111年2月7日調派辦理非訟中心業務,未點交先前借調之案件卷宗。復經司法院令自111年2月16日起停職,未辦畢離職手續,未謹言慎行妥適移交職務,故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第4款及第7款之事由而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個案評鑑。惟此部分業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劾字第O號依法提案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中,故有法官法第37條第5款之不付評鑑事由,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

  • 發布日期 : 111-11-10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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