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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等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2條第2款所稱社團專職人員,明文列舉特定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是否違反憲法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二、另上開條款所稱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後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於41年10月31日至58年12月23日間與國防部之關係為何?其於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所指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計算,是否有影響?
三、依系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仍支領退離給與之公職人員,應扣除其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是否侵害該等公職人員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四、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其溢領之退離給與,是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五、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第2條第2款之社團,應就退休(職、伍)公職人員所溢領之退離給與,分別負連帶返還、返還之責,是否侵害該社團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暨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六、系爭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
參、本件公開書狀列表網址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40469
肆、法庭之友聲請期限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如認其與上開案件有關聯性,得於本年11月27日前,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就該聲請案件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伍、旁聽及公開播送事宜
有關旁聽應注意事項,請參閱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旁聽證核發及網路直播相關事項詳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1-10-27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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