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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公開說明會新聞稿

        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就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會台字第13254、13370號、107年度憲二字第166號)以直播方式行公開說明會。爭點題綱涵蓋:(1)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之裁判,於非常上訴程序未迴避(下稱類型一);(2)法官曾參與更審前之裁判,於更審程序未迴避(下稱類型二);(3)法官曾參與先前第三審程序撤銷發回之裁判,於同一案件再次上訴至第三審程序時未迴避(下稱類型三)等情形是否違憲?類型三如均由被告上訴有無不同?(4)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下稱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及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80年版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下稱更二連身條款)之合憲性。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首先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開說明會;本次說明會爭點所涉相關受理案件眾多,因爭點相似合併審理,共分為三大類型,指定各類型中最早受理之案件作為詢答邀請對象;另為確保未到庭之其他併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除採線上直播外,其等仍得就爭點題綱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供憲法法庭審酌。本次說明會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及林大法官俊益均主動依法迴避,吳大法官陳鐶線上參與,由12位大法官出席審理。

        憲法法庭通知聲請人劉政哲之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人)陳明良律師;聲請人黃春祺之代理人翁國彥律師、薛煒育律師、李艾倫律師;聲請人曾盛浩之代理人羅士翔律師、陳于晴律師、蘇孝倫律師出席,並指定最高法院、司法院刑事廳為到庭說明之關係機關;另指定專家學者何賴傑教授、林鈺雄教授、李榮耕教授、劉芳伶副教授提供專業意見,林鈺雄教授雖未到庭參與說明會,亦提供專家學者意見書。此外,憲法法庭並指定鑑定機關最高行政法院、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以書面提供鑑定意見。

        聲請人等及其代理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與鑑定機關等均事先提供書面意見,聲請人等之代理人等及關係機關最高法院代表吳秋宏法官,刑事廳代表彭幸鳴廳長、胡宜如法官、林勇如法官並到庭補充說明。

        本次說明會程序安排由大法官先進行詢問,楊大法官惠欽、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及許大法官志雄分別提出詢問,聲請人黃春祺、曾盛浩之代理人、關係機關之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就其所詢提出說明及回應。

        關於類型一部分,除關係機關刑事廳、專家學者何賴傑教授均認為合憲;關係機關最高法院主張限於曾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迴避;鑑定機關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刑訴法並無明文規定,可透過補充解釋或由立法機關增訂;專家學者劉芳伶副教授認為合憲,但若審級利益可兼及特別救濟時仍應迴避外,多數意見認為違憲。類型二部分,除聲請人曾盛浩主張違憲;鑑定機關人權會認為應個案判斷;專家學者何賴傑認為合憲但應修法外,多數意見認為違憲。類型三部分,除聲請人黃春棋、專家學者何賴傑認為違憲;鑑定機關人權會認為應先整體觀察、確認最高法院當時分案機制相關規定,若涉有違反法律保留、法定法官原則時,應屬違憲;專家學者劉芳伶副教授認為合憲,而更二連身條款雖未違反公平法院原則,但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外,多數意見認為合憲(相關意見理由與結論如附件簡表所示)。

        本次說明會歷時約1小時40分左右,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聲請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及併案聲請人等之補充意見,得於111年11月2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並依憲法訴訟審理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以一次為限。

  • 發布日期 : 111-10-24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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