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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制將於明(112)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利、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功能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五部法律),業經總統於今(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司法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下新的里程碑,將提供民眾更為專業、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 審級分工、各司其職

        司法院表示,新制是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構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透過審級分工將事件分流,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則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適用及統一法律見解。

■ 人才與組織的雙重優化

        司法院指出,新制除優化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養成及專業,讓具公法專業的法官,能夠儘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外;也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強化法官專業性,建構堅實的第一審。

        司法院說明,自法案通過後,即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包括相關子法研擬、法院人力及經費編列、廳舍及各項軟硬體設施建置、參考資料彙編等,並於官網設置「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專區,俾利各界瞭解新制內容。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

  1. 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事件,並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2. 調整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將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是類事件之上訴抗告事件。【各級行政法院受理事件如圖】
  3. 強化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功能,搭配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採行促進訴訟程序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便利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防杜濫訴等配套制度。

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為因應新舊法的銜接適用,針對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事件,明定過渡期間的處理原則,若無特別規定,原則上採取程序從新原則,並就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明定其移送程序及卷宗資料移交方式,以保障當事人於過渡期間程序上之權益。

三、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並修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管轄事件範圍;《法院組織法》將有關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以及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之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刪除,以資因應;《法官法》增訂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任用資格,並明定候補法官得任用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及其辦理事務之內容,以充實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的辦案人力。

【附圖】

各級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

  • 發布日期 : 111-06-28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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