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婦女新知基金會及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孩子利益要兼顧,家事法庭要周全」家事事件法施行十週年回顧與展望記者會新聞稿
一、合理分配家事資源、迅速解決家事紛爭,家事事件法已明定「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
家事事件本質,與家庭成員間共同生活衍生之衝突或無法和諧處理相關。為徹底、妥速解決爭端,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前置制度」,並明定未成年子女保護原則,較諸訴訟方式,更能徹底、妥速解決紛爭,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維護孩子利益,並節省寶貴家事資源。
為落實立法目的,司法院自108年起推動「子女最佳利益為本位」之精進法院家事調解計畫。經過各法院家事庭的努力,110年一審法院家事調解成立率逾60%;近兩年家事訴訟事件、婚姻及親子非訟事件新收件數,均呈下降趨勢。顯見落實「調解前置及促成合意原則」,對徹底、妥速解決家庭紛爭、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避免日後執行困難,更具實益。
二、持續強化法官及相關司法團隊專業職能,本院已積極研議「一元二軌少家司法優化計畫」
本院已成立「少家法官專業優化諮詢委員會」,研議一審法院「一元二軌司法優化計畫」及二審法院「二階段專業優先及集中化機制」等議題,以期完備少家專業法官遴任機制,落實專業優先原則之事務分配,並評估設置少家專業司法系統等可行方案。另將持續提升家事司法團隊,法官、家事調查官、司法事務官、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等之專業職能。
三、會面交往、交付子女等親子強制執行事件,可透過履行勸告、請家事法庭協處方式處理
家事事件法第五編、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五編,已就執行名義之履行及執行,設有相關規定。
本院已辦理相關專業訓練,提升民事執行處辦理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執行事件之專業知能,並訂定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以利依循;另各法院執行處認有必要時,亦可請家事法庭協處是類事件。
四、司法院將參考各界意見,研議修正家事事件法可行性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包括相關專業人力及軟硬體資源之投入能符業務所需,發揮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謀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發布日期 : 111-06-01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