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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就花防部前參謀長貪瀆案回應

       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因漢光31號演習團體加菜金支用問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本判決近來受到媒體、國會之高度關注,本院基於憲法所定最高司法機關之權責,特此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係現行有效之法律,若認為該條例之法定刑度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本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當予以尊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使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亦僅得減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

據本案判決書記載,本案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第1項規定量處韓先生有期徒刑4年6月;至於同案張上士因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880元,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規定再為2次減刑,故量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本案所適用之上述規定,係現行有效之法律,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本有依據法律審判之義務,若認為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刑度過高,無法兼顧所有案情,而需另行修法,本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自當予以尊重。

二、 使用上開加菜金核銷宴請下屬之眷屬所生費用,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本案已確定,可受公評,若循非常上訴、再審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本院亦表尊重;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不便就法律解釋、適用等審判核心事項表示意見,以維護審判純淨空間。

  • 發布日期 : 111-03-15
  • 發布單位 :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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