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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案言詞辯論終結,將指定宣示判決期日

        憲法法庭於11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就聲請人即嘉義市、臺北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四議會(下稱聲請人等)為其等於轄區內所制定之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函告無效、不予核定之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案,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通知聲請人等,並指定關係機關行政院、衛福部到庭辯論。聲請人方面,嘉義市議會代表陳龍彥主任、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人)梁樹綸律師,臺北市議會代表張倉榮主任、代理人張少騰律師、黃品瑜律師、紀俊臣教授,臺南市議會代表蔡思德編審、代理人蔡文斌律師、林冠廷律師、許依涵律師,臺中市議會代表謝學銧主任、代理人吳佳潓律師;關係機關方面,行政院代表鄧振中委員、衛福部代表薛瑞元次長與其等共同代理人孫迺翊教授、洪偉勝律師、李荃和律師等,均到庭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於審理開始前先說明程序事項,本案爭點題綱已於111年1月6日公告,聲請人雖得就爭點提列與否及內容表示意見,促使憲法法庭行使職權,但爭點提列屬於憲法法庭之職權,聲請人臺北市議會於111年2月11日具狀表示應剔除關於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部分,經憲法法庭評議後認仍應列為爭點;另聲請人臺中市議會雖聲請許可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為代理人,但因與憲訴法第8條規定不符,已經憲法法庭裁定不予許可;又專家學者之指定亦為憲法法庭之職權,關係機關行政院聲請李淳教授擔任本案受諮詢之專家學者部分,亦經通盤考量與評議後未予指定。

        雙方言詞辯論開始之前,臺北市議會代理人紀俊臣教授表示希望今日庭期改行準備程序,另行加開言詞辯論程序;行政院及衛福部共同代理人洪偉勝律師則回應答辯書狀均依時提出,於聲請人方依法說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後,亦即書狀回應。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後,曉諭今日仍依原定程序進行言詞辯論;如有必要,再另定期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等、關係機關,除均已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並均再補充論點。憲法法庭指定受諮詢學者李惠宗教授、詹鎮榮教授、邱文聰研究員、林勤富副教授,除提出書面意見外,並亦口頭說明其意見。李惠宗教授指出,本案屬「政治性的法律爭議」,仍具有「可司法性」,憲法法庭應受理並以判決裁決之;有關肉品容許何種動物用藥殘留的標準涉及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屬廣義的度量衡事項,亦非只是「基準」而已,應不容許地方另訂標準;又臺灣作為WTO會員國,沒有依據SPS協定運作,恐遭受國際貿易之制裁;本件國內飼養豬隻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卻可容許含有萊克多巴胺豬隻進口,正由於涉及國際貿易,得以此為合理化差別待遇的事由。

        詹鎮榮教授先說明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之依據,認本案聲請應均予受理。接著指出因憲法與地制法上,關於「公共衛生」之定義難以操作,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為準,判斷係中央或地方之權限。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關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訂定既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同法第4條並明定食安風險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是食品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屬中央專屬事項。至於國際貿易政策之立法權限與國際貿易障礙之內國排除並不相同,並非任何涉及貿易障礙事務,即可認定中央當然取得專屬的立法權限,系爭地方自治條例並不牴觸國際貿易之中央立法權限。所違反者,應是我國憲法單一國體制下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基本原則。

        邱文聰研究員表示,安全容許量標準之制訂權就等於風險偏好之價值決定權,究竟歸屬於中央或地方之權限?食品安全衛生並非屬於由中央「領域先佔」之事項,地方並非完全無介入之空間。但中央食品安全容許量,則有「優越先占」效力,地方制定自治條例不得對於中央立法所欲達成目的造成阻礙。地方制定比中央之食安容許標準更為嚴格之標準,雖然並未侵犯專屬中央或中央優越之權限,但仍應符合食安法第4條第1項對訂定食安容許標準所要求應遵循之程序與原則。系爭地方自治條例雖未違反憲法第107條第11款規定,但因牴觸位階等同法律之SPS協定第5.5條規定,形成隱藏性貿易限制,應屬無效。

        林勤富副教授認為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地方另訂自治條例禁止相關產品之運輸、販售或使用等,是否落入憲法第107條第11款所規定應由中央立法及執行之「國際貿易政策」事項,進而侵害專屬於中央之權限,並指出SPS協定第13條將中央與地方政府作為視為一體,因而各WTO會員不得藉口其政府體制局限或地方特別規定而脫免於其國際貿易法律義務,仍須肩負完全責任。當地方自治標準構成SPS措施並有直接或間接影響國際貿易之效果,即有SPS協定相關條文之適用,此最高殘留量標準之制定因涉及我國國際貿易法之義務與承諾,同時具食品安全規範與國際貿易政策之雙重性質,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黃昭元、黃虹霞、詹森林及謝銘洋大法官分別針對聲請人、關係機關提問。就聲請人之提問方面,包括本件聲請依據究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中段或後段?聲請人等制定之自治條例,在臺北市自治條例、臺中市自治條例及臺南市自治條例規定就豬肉部分不得檢出,嘉義市自治條例同亦就牛肉部分規定不得檢出,惟對檢出肉品是豬或牛肉是否處罰不一,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本案是否得援引釋字第738號解釋?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提及不可實質禁絕,聲請人等制定之自治條例均要求萊劑零檢出,如未達實質禁絕,可能不具適合性;如達實質禁絕可能違反必要性或均衡性原則,而違反比例原則?地方自治條例法位階為何?是否可牴觸SPS協定等?就關係機關方面之提問,則包括:地方自治條例各自制定標準可能構成貿易障礙,但構成貿易障礙是否即等同違憲?其實質理由為何?聲請人等主張中央制定之標準容許美豬可檢出萊劑、國產豬不得檢出、又對於各部會之要求與對聲請人等之要求也不一致,如關係機關評估在合理範圍內食用萊豬沒有健康疑慮,為何又有不同之標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禁止或限量使用乙型受體素是否得以動物權為依據等問題。

        聲請人等之代表張倉榮主任、代理人紀俊臣教授、蔡文斌律師、林冠廷律師,及關係機關之代理人孫迺翊教授、洪偉勝律師、李荃和律師等,則分別回應。

        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30分左右,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 發布日期 : 111-02-22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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