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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案言詞辯論終結,將指定宣示判決期日

        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首度開庭,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是否違憲乙案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依據憲法訴訟法,通知聲請人樂桃‧來有、梧梅‧來有、吳若韶,並指定原住民身分法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到庭辯論。此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經憲法法庭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聲請人樂桃‧來有的訴訟代理人馬潤明律師主張,人性尊嚴受憲法保障,原住民文化權與生存權乃憲法的重要基本權利,系爭規定以原住民姓名當成取得身分的條件,就是侵害憲法絕對保障的人性尊嚴核心。尤其將與原住民追求文化認同毫無關聯的漢人姓氏,與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連結,更會導致原住民的姓名、人格、平等權遭受限制,成為國家支配的客體。梧梅‧來有之訴訟代理人林韋翰律師指出系爭規定干預原住民族特殊權利、違反比例原則,且違反性別平等,進一步點出,系爭規定搭配一家不容三姓的相關法規,將可能導致家內父母改漢姓,子女也須改姓,因父母行為失去原住民身分等不合理現象。

        聲請人吳若韶之法定代理人吳欣陽律師強調,系爭規定是以漢族思維對原住民文化的僵化想像,要求聲請人以悖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因系爭規定,絕大多數無法把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小孩的都是原住民母親,統計數據上約9萬人。期待憲法法庭移除法律的限制,讓原住民媽媽也生得出原住民小孩。

        關係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回應,系爭規定是同時以文化脈絡、血緣表徵、認同真實性來建立原住民身分的最有效方式,難以用其他方式取代。且系爭規定採取「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姓」二擇一的模式,就是讓原漢家庭子女得以積極行動表彰自我認同的合理手段。此外,依照內政部統計父非原住民母為原住民者有64.84%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實上漢父原母家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增長,表示漢父原母家庭子女依據系爭規定的方式表示原住民身分認同的增長。

        國家人權委員會鴻義章委員首先說明自己的原住民身分與自己原住民傳統名字遵循親子聯名的原住民文化傳統,接著引用行政法院判決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及兩公約,論述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認同都是重要公益,並指出因國家資源有限性,國家對於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承和「優惠性差別待遇」屬立法裁量空間,應基於彌補過去以及現在對於特定族群之歧視所造成的不當結果,妥善為之,並總結系爭規定並不違憲。

        接著詹森林、黃昭元、蔡宗珍、黃虹霞、楊惠欽、謝銘洋大法官分別就原住民身分連結優惠性措施為何可以正當化差別待遇、取漢姓原住民的文化傳承與認同與子女從姓是否有關聯、系爭規定是否有其他更符合文化認同之替代方式、系爭規定在民法修正子女從姓已可以約定後是否已提供原漢家庭子女足夠的從姓選項、已因原住民身分法最近一次修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聲請人梧梅‧來有及樂桃‧來有是否以人性尊嚴受侵害而仍有受憲法法庭保護必要等問題,分別請聲請人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回應。多位大法官關注:在系爭規定下,雙親均為從漢姓之原住民,其子女不需要文化表彰的連結,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卻需要以選擇原住民一方之姓氏(可能已為漢姓)或取原住民傳統名字,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聲請人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立場如何?聲請人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均有豐富的回應。

       聲請人吳若韶之法定代理人鄭川如副教授以自身家庭背景回應,限制漢父原母子女從母姓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從臺灣社會結構觀察,對於原住民母親是重大壓力。鄭川如並表示,「姓」對原住民並不重要;其從漢姓「鄭」是源於政府對父執輩原住民任意配發漢姓的時代背景。又因為當時對原住民的歧視,導致其沒有太魯閣族傳統名字,因此也沒有辦法依照太魯閣族親子聯名的命名文化為聲請人吳若韶取原住民名字。

       原住民族委員會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則補充,原母漢父子女須從母姓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間接性別差別待遇的形成不是來自法規,是來自從父姓慣性,而系爭規定反而在現實上打破從父姓慣性,呈現原漢家庭子女從母姓的比例顯著較高的現象。

       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審判長許大法官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 發布日期 : 111-01-17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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