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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 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新聞稿

憲法訴訟新制

        司法院今(21)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專題報告將於2週後、即明(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新制」。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

        許辰舟指出,「憲法訴訟新制」的目的,是要完善我國的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的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期盼帶給人民更完整優質、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許辰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許辰舟說明,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大法官審理案件的類型增加、程序也有變革,預料憲法法庭審判業務的質與量均將增加。現有「大法官書記處」也將配合改制為「憲法法庭書記廳」,以全力輔助支援憲法法庭審判相關行政事務,協助新制順利運作。

        「憲法訴訟法」特色如下:

一、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等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類型,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審理結果;設5個審查庭負責程序審查,篩選程序不合法的聲請案件。

二、憲法審查案件表決門檻降低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評決門檻調降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以提升審案效能並保障聲請人權益。

三、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抽象法律、命令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憲法審查。人民對於其已經窮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益之裁判,如果認為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可以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以提供人民完整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必須強調的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

四、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採強制代理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行言詞辯論時,原則上須委任律師代理。當事人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到庭為其進行言詞辯論,可以釋明事由,聲請憲法法庭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五、新舊法過渡時期妥適兼顧當事人權益之保護

        已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審理終結之案件,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憲法訴訟法(第90條至第92條)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3條)明定過渡條款,以同時兼顧舊制尚未審結案件當事人權益之保護。

六、憲法法庭書狀規格化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明定書狀的格式及其記載方法,提供憲法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關係人及法庭之友等人提出書狀時之格式化指引,以利遵循,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當事人準備訴訟的效率。

七、E化服務使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更便捷

        民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除以紙本書狀提出的方式外,也可以事先申請取得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電子書狀,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效力相同。

八、憲法法庭依法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公開憲法法庭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有助於促進憲法議題討論思辨,並兼顧人民知的權益。公開書狀及卷內文書內容如有涉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或其他法定限制公開事項,也將依規定適當遮掩限制公開事項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九、建立閱卷制度

        訂定閱卷規定,對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與第三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審理中及已終結案件之訴訟卷宗等的聲請程序、准駁、給閱方式及費用徵收等,予以完整規範。

十、引進法庭之友制度促進案件之多元思辨

        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立法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得主動以書面敘明其與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成為法庭之友後,委任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法庭審理案件參考。

十一、主筆大法官顯名並公開大法官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立場

        為提高憲法法庭裁判作成結果的公開透明性,採行主筆大法官制,以促進憲法法庭裁判理由論述邏輯的一貫與完整性。

  • 發布日期 : 110-12-21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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