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2.0 —打造透明、可預測的「量刑改革」 司法院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今(14)日召開第198次院會,通過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簡稱妥量法)草案。未來將在司法院設立獨立的「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簡稱量準會),並由量準會訂定「刑事案件量刑準則」(簡稱量刑準則),使量刑操作更為精緻,提升量刑的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避免不合理的量刑歧異。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各界對於量刑公正及個案正義之期待。
司法院表示,「量刑改革」為司法改革2.0核心項目,《妥量法》草案係參考美國、英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等地設立量刑委員會並訂定量刑準則之模式,透過立法授權成立量準會,制定量刑準則,明定犯罪的從重、從輕量刑因子,或劃定量刑分布區間,在確保司法獨立的原則下,兼顧量刑公平性及個案妥適性,以提昇國人對於司法的信賴。草案共分4章,計34條,重點如下:
一、設立獨立之量準會,並訂定量刑準則
為避免不合理的量刑歧異,提升量刑之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並確保司法獨立的原則,在司法院設立量準會,由量準會訂定量刑準則,以完善刑事案件量刑法制。(草案第1條、第2條)
二、量準會之定位及職掌
為使量準會保持中立性及獨立性,避免受到不當干涉,明定量準會為二級獨立機關,辦理量刑準則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其他量刑相關事項;又為避免受到政治力影響,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草案第3條、第4條)
三、量準會委員之組成、資格及任命過程
為反應多元意見,量準會置委員9人至11人,任期4年,除主任委員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刑事庭實任法官之人擔任外,其餘兼任委員由具有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員或學者專家擔任;又基於民主正當性之要求,委員均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草案第5條、第6條)
四、量準會之組織及人員
為處理多元繁雜之量刑事項,量準會將設研究發展、資料分析、成效評估等3組,及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等4室,置主任秘書及相關人員,並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14條至第20條)
五、訂定量刑準則之參考事項及程序
為使量刑準則符合實務需求,明定量刑準則之訂定、修正及廢止,應遵循量刑相關法律規定,並參酌實務、執行矯治、處遇及教化現況、對刑事司法之影響、相關研究報告等事項,及應徵詢法院意見、進行預告、公告程序。(草案第24條、第25條)
六、定期提出量刑準則成效評估報告(簡稱評估報告)
為瞭解、評估量刑準則施行之概況,作為日後訂定、修正及廢止量刑準則之用,明定各量刑準則施行後,量準會應每2年提出評估報告。(草案第26條)
七、量刑準則具有原則上拘束力
為兼顧量刑公平性及個案妥適性,明定量刑準則原則上對法院有拘束力;如法院審酌案件情節認為適用結果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且敘明理由者,得不適用。(草案第27條)
八、明文化量刑基本原則及定應執行刑原則
明定法院量刑應審酌相關法律規範目的、罪刑相當及行為人責任原則;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兼衡有利及不利行為人之情狀;不得為重複之評價;少年量刑,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草案第28條至第31條)
另明定法院酌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整體關係,包括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應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草案第32條、第33條)
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草案涉及組織及員額,為求準備工作允當,爰授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草案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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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12-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