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 、第二審改採續審制─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打造堅實事實審制度新聞稿
司法院今(14)日召開第198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第一審準備程序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以形塑妥速有效率、嚴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並與112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互相搭配,形成堅實事實審。修正草案將儘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深切期待。
司法院表示,為提昇審判效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與112年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互相搭配,拉近現制與國民法官新制之法制差距,形成堅實事實審,故刑事訴訟金字塔草案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的修正,有其迫切性及必要性。在事實審的基本架構上,兼顧審判實務運作需要,採取「務實漸進」策略,提昇現階段第一審及第二審的審判效能,並強化審理體質。
司法院指出,建構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為88年全國司改會議及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亦為司法改革2.0核心項目。本次會議是繼第197次院會通過第三審部分修正草案,續就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進行修法。合計修正《刑事訴訟法》10條、增訂2條,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4,重點如下:
一、準備程序應為證據裁定,以事先篩選適法且必要之證據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無調查必要性者,無助於究明事實;如無證據能力者,依法亦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草案特別增訂,法院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應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及證據能力進行裁定,以貫徹傳聞及違法證據排除法則。如有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前,就其調查必要性及證據能力進行裁定。又為明確證據裁定之效力,凡經裁定無調查必要性或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調查及主張。(草案第273條、第273條之3)
二、第二審採取續審制,以兼顧訴訟經濟及當事人訴訟權益
考量具備證據能力,且已於原審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如於第二審再重複調查程序,非但無助於當事人訴訟權益,更與訴訟經濟有違。故草案將第二審由現行的覆審制改採續審制,明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依據;並增訂第二審法院不得調查新證據之原則及例外情形,以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草案第366條之1)
此外,為確保原審程序上若有重大瑕疵亦能獲得治癒,草案於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時,增訂得因「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之必要」而發回原審法院之事由。(草案第369條)
另由於簡易程序旨在簡速審結案件,因而未設有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之規定,為維護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草案也明定,簡易程序之上訴,排除準用第二審關於續審制之規定,以踐行通常訴訟程序之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賦予完整程序保障。(草案第455條之1)
三、刪除裁判書、起訴書及自訴狀關於性別及住、居所之記載,以簡化記載,尊重性別認同,避免住居所資料遭到不當利用
現行裁判書、起訴書及自訴狀關於受裁判人及被告個人資料之應記載事項,旨在特定對象,考量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已足以特定該人,且為簡化記載,尊重性別認同,避免住居所資料遭到不當利用,刪除裁判書、起訴書及自訴狀關於性別及住、居所之記載。(草案第51條、第264條、第320條)
四、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以維持程序安定
明定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除第273條、第273條之3、第366條之1、第369條及第455條之1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並為維持程序之安定,規定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草案第7條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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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12-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